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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理财的效率特质及实现

  • 发布时间:2014-11-28 22:29:58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实现的首要途径是“完善立法”,最终落实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可见,依法理财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有着重要意义。

  依法理财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法”与“财”的结合暗含有政治经济学上的某种特质。法律和财政都是为解决市场失灵而做出的历史必然选择。在市场失灵领域,相对于私人经济的低效率,通过法律规范下的财政手段集中配置公共资源理应具有效率上的比较优势。因此,由于公共资源同样具有稀缺性,依法理财能否实现,在公平之外,也应凸现效率特质。

  一是契约精神。法即公共契约,包括对公权的赋予与限制,对私权的保护与规范。法治经济和契约经济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如果缺乏契约精神,社会将陷于不确定短期行为和巨大交易成本之中,会造成效率的损失。目前政府的财经行为仍然存在不尊重契约的情况,表现为预算约束力过弱,调整随意,执行不严;单方更改合同,损害市场主体利益等。

  二是创新精神。按制度经济学观点,制度创新可成为发展动力。财经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顶层制度设计需要具备创新的精神,以激发各要素的潜力和活力。此外,事前精细可行的法律和标准相对事后监管对效率影响更大,因此,要改变“拍脑袋决策”和照搬国外经验的做法,向制度创新要效率。

  三是成本意识。法律可以减少公共领域的交易成本、谈判成本和信息成本,也就是说越多法律空白,全社会的隐性机会成本越多。目前,财税领域有许多法律模糊地带,包括税收立法层次低、预算管理松散、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不一致、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导致滥用财力、跑“部”前进和推诿扯皮等层出不穷。

  四是结果导向。财政是资源的再分配,最终是解决初次分配的效率和公平问题,因此,依法理财要有结果的考量。一方面,要改变为立法而立法的做法,针对具体问题设计法律框架,最终解决问题获取收益。另一方面,收益上应更侧重对弱势群体财政支出的边际效益和财政杠杆效益发挥。

  五是激励相容。“良法使坏人变好,恶法使好人变坏”。依法理财归根到底是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因此,财税领域可以推进的变革,应当激励相容,也就是具有自动的运行机制。目前来说,帕累托改进的“好肉”要快吃完,留下大量的“骨头”需要埋头去啃。这时,各种财税法律更要注重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从正反两个方向着力。

  六是可持续性。财经领域利益关系复杂且矛盾重重,各方面约束顾虑很多,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立法与实际脱节。例如,有的定额标准制定后多年不修订,甚至有的制定时候便不切实际,导致法律出台的同时违法。在制定标准上的惰政行为对依法理财的伤害最大,从效率上考虑,可持续性是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

  凸现依法理财的效率特质,可尝试以下途径:

  首先,集中更多的精力、人力和物力投入立法。正如前述,前置制度设计对效率的作用要远远强于过程的监控和对结果的评估,政策成本的产出要远高于过程的监控和事后的监督评估成本。从西方发展经验来看,公共财政的重要决策莫不是复杂的法律制度制定,包括反复的调查、研究、预估、谈判、辩论和博弈。因此,在立法环节应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和时间。一方面,改变长期重执行轻决策的做法,提升财税立法层级,提高财税法规的精细度、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彻底抛弃以往粗放、家长式、自由裁量权过大的“人治”理财模式,将财权放到法律的框架下对号入座。相应地,中央财政更多转向政策的制定而非政策的执行。

  其次,从严落实财税法规。一是在普遍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财税行为的权威性。执行预算即法的原则,强化预算对政府行为的刚性约束。二是防范选择性执法。减少理财行为中自由裁量权对效率的损害,落实财政收支行为中的责任追踪制度。三是违法处罚大于违法成本。违法成本低有逆向激励作用,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时,守法将不符合经济人理性。例如套取财政资金,仅收回或整改,将变相激励该类违法行为。应提高违法处分力度,将违法行为落实到个人责任,增加个人违法成本,对集体腐败更应如此。

  再其次,开展财税法规的绩效评价。可以尝试运用成本收益方法对单项财税法规进行导向性评价,以此作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的依据。

  最后,扩大法律部门对财政法规的审核职能。一是范围应扩展至广义的法律,如一般制度标准和改革方案,而非狭义的法令。从操作性看,这一职能可暂时交由财政内部法律机构履行。二是内容上除合法合规性审查外,还应包括效率审查,如激励相容和可行性审查。三是做实法律政策的评估,及时修订和废止过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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