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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室内装修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消防手续相关事项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14-11-28 00:33:22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方便社会单位和公民办理室内装修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装修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主体建筑属于审核、验收范围且主体建筑尚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前,其室内装修工程均应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二、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对本通告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室内装修工程,应通过湖南消防网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项目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提交材料并接受检查,对逾期不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的将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重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第一次备案结果为准。建设单位恶意、虚假备案、违规删除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将该备案项目确定为检查对象。

  备案项目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提交备案材料。

  五、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和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或者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室内装修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对于属于上述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应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该类场所在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时除应提供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竣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七、装修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原建筑用于安全疏散的楼梯间形式不得做任何改变;

  (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不得取消、遮挡建筑内原有消防设施或擅自调整消防设施布局;

  (三)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管进行保护;

  (四)装修期间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建筑内吊顶、墙面、地面、隔断及装饰织物等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的规定,并严格落实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现场抽样送检的有关要求;

  (六)规范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管理,杜绝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

  (七)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主要包括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和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八、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和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检查过程中,消防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消防报建所需要递交的具体资料要求可自行登录QQ群221549418查询,根据群文件《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清单》进行准备,如有疑问请致电0731-88665033咨询。

  十、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存在不公、不廉行为,可在工作时间拨打0731-82686173进行举报投诉,发现火灾隐患可随时拨打96119进行举报投诉。

  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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