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 发布时间:2014-11-27 08:34:09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近年来,新疆财政厅围绕建立和完善国库管理运行监管机制,将巩固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列为重要工作任务,通过完善管理办法、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审核规则及强化监管要求,继续清理相关账户。截至目前,共撤销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713个,账户总量降至4569个。
大力开展银行账户清理归并工作。一是集中开展清理账户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撤销工资类账户和津贴补贴资金专户,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资金随工资统一发放,共撤销账户363个。二是集中清理撤销基本建设类资金账户,进一步规范基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操作办法,强调并重申基本建设资金不得转入单位基建账户,共撤销账户216个。三是对超过银行账户总量规定的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截至目前,基本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共撤销账户134个。
完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是明确财政部门管理银行账户仅针对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预算单位。不纳入部门预算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再审批管理,单位账户业务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二是明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具体设置。预算单位根据财务工作需要,可设立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党费账户、工会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基金账户和住房维修基金账户;需执收非税收入且预算管理级次多、地域分布广、日常业务量大的可开立财政汇缴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需要贷款的可开立贷款专用账户;大中专院校及医院可设立食堂专用账户。除贷款账户可根据贷款银行不同设立外,其余账户只能开立1个。
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规程。一是建立起预算单位申请、主管部门上报、业务处室初审、国库处和监督局会审、厅领导审定的账户审批管理机制。二是对各环节审核重点进行了界定。业务处室从预算管理方面进行初审,国库处从账户管理方面进行复审,监督检查局按照“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要求进行再审。三是明确预算单位管理职责,预算单位办理账户业务必须逐级上报,由本部门财务机构统一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主管部门要负责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严格日常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账户审批的日常监管,严格控制新增银行账户,督促预算单位及时撤销不需用账户,坚决制止预算单位多头开户和私设账户的行为。一是从2013年起,除新成立预算单位可开立相关账户外,其余单位不得新开设银行账户。二是明确预算单位变更开户银行的条件。三是及时清理预算单位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四是加大处罚力度。规定预算单位未经审批开立银行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不按规定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财政厅将暂停对其拨付预算资金。
强化零余额账户使用管理。加强宣传培训,指导预算单位应用零余额账户办理各项收支业务,做好分账核算和单位财务分工。明确规定预算单位只能在1个财务管理机构开立1个零余额账户,负责核算本单位所有财政资金收付业务。为进一步提高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效率,将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零余额账户定性为基本账户,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定性为专用账户。对基本账户与零余额账户合并的,可设立或保留1个专用账户,核算往来及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