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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条例拟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影视剧违规可只罚5千

  • 发布时间:2014-11-25 10:5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 我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或将成行。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获悉,24日下午,《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将报送国务院。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从发布的《条例》中了解到,我国拟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条例》规定,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同时,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今年8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曾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出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等。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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