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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力堵跨国公司避税通道

  • 发布时间:2014-11-24 03:33:29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G20峰会的消息,中国已全面加入G20框架下国际反避税大行动。这意味着中国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提升反避税水平,力堵跨国公司的避税通道。

  反避税与避税,实际上是一场各国税务部门与跨国公司的“猫鼠”博弈,记者将从“中国反避税第一大案”说起,揭秘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

  第一大案

  空有GDP却不见税收

  M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企业,在世界五百强的排名长期名列前茅,总部设在美国。1995年公司在北京投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经过两次增资,注册资本高达2000万美元。

  虽然M公司实力强大,但令人蹊跷的是,企业财务报表显示,除个别年度微利外,多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6年累计亏损达20多亿元。但是,从M公司所处的行业看,北京市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12%以上,而这家公司的平均利润率只有负18%。这一反常现象引起我国税务机关开始对其进行反避税调查。

  调查发现,这家公司累计亏损巨大是因为利润的一半以上都要支付给美国母公司,也就是说中国子公司利润需至少超过目前的一半以上方能盈利。在进行了大量论证后,我国税务部门指出其不合理性,并最终获得了美方的承认。最终,M公司的中国子公司补税及利息共计8.4亿元。

  该案件因数额巨大、影响巨大,被称为“中国反避税第一大案”。一些税务专家告诉记者,这一案件揭示出跨国公司避税的惯用手法——转移利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有GDP,税收不见了”。

  “鼠”逃“猫”捉

  花样百出的违规避税手法

  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近些年,一些跨国公司违规避税手段可谓花样百出,不断出新,上演一场场“鼠”逃“猫”捉的大戏。

  ——利用避税港,向境外转让股权等方式避税。

  例如,在某避税港注册的A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一家公司B公司,三年后,相同投资人在另一避税港注册C公司,C公司以低价回购A公司,继而又以高价转让给另一家在相同避税港注册的D公司,而获利收入主要来自B公司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升值,本应向中国缴纳税款却最终无法收回。

  ——借集团业务重组避税。

  例如,某跨国公司在低税国家或地区设立全球营运或财务中心等机构,全球子公司均需向其缴纳服务费,再通过总部制定的方法将利润在各子公司之间分摊,但这种方式可能直接造成其在中国子公司利润水平大幅下滑,税收减少,这从本质上也是一种利润转移。

  此外,一些更隐蔽、更专业的避税手段也经常让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如“资本弱化”,即以股东借款形式代替资本输入从而让子公司产生更多利息费用作税前扣除,降低税负。

  “猫鼠”博弈

  多举措扎紧反避税篱笆

  反避税与避税,实际上是一场各国税务部门与跨国公司的“猫鼠”博弈。如今,在全球反避税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的背景下,中国全面加入全球反避税行动,必将对推进反避税产生积极影响。

  事实上,中国在反避税上已经主动出击。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告诉记者,中国于200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前瞻性地建立起了比较先进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加强反避税,使反避税对税收的直接贡献从2005年的4.6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13年的469亿元人民币。

  近些年,税务总局还初步构建了反避税防控体系,成功阻止了欧美经济危机中外国母公司向中国子公司的损失转移。另外,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开发跨国公司利润指标监控体系,全面跟踪和监控在华跨国公司利润水平变化情况,为保护中国税基安全提供技术保障。中国正在和全世界一道努力编织打击国际逃避税的“天罗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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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税收法治 提高反避税水平

  中国将于明年底前完成应对跨国公司避税的15项行动计划。全面加入国际反避税行动,有利于更好整治在我国的跨国公司避税通道,提高反避税水平,推动反避税在内的税收制度全面走上法治化道路。

  国际上用“避税”这个中性的提法,避免了“偷税”“逃税”这样直接的负面色彩,但事实上,“避税”已经成为一些跨国企业偷逃税款的合法外衣。特别是近些年来,国际避税成为我国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给我国财政造成越来越大的损失。坚持税收法治原则,加快依法治税进程,是一项紧迫而现实的任务。

  依法治税,根本是要维护税负公平。既要取之有度,避免苛捐杂税导致避税、逃税、偷税、抗税,也要注重加强税收调节,使税负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反避税”终极目的不是收缴罚款,而是以税收杠杆促进创新和生产。及时查找税法及税收制度的缺陷,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制税种,及时堵住制度漏洞,是反避税的有力措施,也是避税管理的核心。

  加快对国际避税相关的理论研究,积极参与国际反避税行动交流合作,而不是简单化地扩大国内征税人员规模甚至强化行政审批权,才能不断提高反避税能力水平,推动税收法治更加完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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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为跨国公司避税设下“天罗地网”

  “G20启动的这项名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行动计划,堪称近百年来国际税收体系最大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表示。目前的所得税国际规则是上世纪二十年代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建立起来的,已经运行近百年。

  G20确定的改革原则是,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一些业内人士也指出,中国是“世界工厂”,创造着世界的价值;同时中国也是世界市场,实现着世界的价值。G20税收共识总体上对中国等实体经济活动丰富的国家有利,对避税地和低税国家不利。

  近年来,全球反避税合作行动一浪高过一浪,中国积极参与其中。去年8月,中国成为《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这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份国际多边税收协议,意味着中国通过加入国际反避税行动升级自己的反避税和国际税收管理体制。

  根据G20峰会领导人共识,为防止跨境逃避税,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在对等基础上实施金融账户税收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国全面加入国际反避税行动,开展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是加强反避税的有效手段。

  廖体忠告诉记者,中国于200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前瞻性地建立起了比较先进的反避税法律框架,近些年,我国反避税不断加强,对税收的直接贡献从2005年的4.6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13年的469亿元人民币。

  本组文图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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