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各类创新基地的结构、功能与管理
- 发布时间:2014-11-24 01:30:48 来源:科技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段小华 苏 楠
■科技专论
我国已建成多种类型的创新基地,围绕创新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结构性布局,加强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创新效率,是推动创新基地进一步良性发展的重要使命。
多层次创新基地的现实结构是渐进性改革的产物
创新基地的建设和演进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通过渐进性的科技体制改革形成的历史性产物。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具有较为明显的科技计划附属性。“十五”计划以来,科技管理部门多次提出“基地、项目、人才”统筹发展的理念。创新基地作为一个特定的组织形态,多数是依托于某一单位、非独立建制的二级科技研发或服务单位。从功能和类型看,创新基地主要包括:处于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阶段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行业重点实验室等;处于技术开发与工程化阶段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处于产业化阶段的国家级高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为各类创新基地提供科技基础条件支持和资源共享服务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据统计,国家级创新基地约有24类,总量近3000个。
二是创新基地的布局结构与重点科技任务的匹配性有待加强。从“十二五”重点科技任务与典型创新基地布局的对应关系看,现有科技计划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发展、民生科技、基础前沿等领域16个类别的55项任务中,都有相应的项目安排。相比之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这两类最主要的创新基地尚未全部覆盖55项任务。实验室还有3个空白领域,工程中心则有10个空白领域。如需加强对重点任务的支持,就应在相关创新基地未来建设布局中就相关的学科、领域进行调整或加强。
三是部分创新基地自成体系,在管理者的职能范围内实施分类管理。
2000年以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类别、功能、依托单位开始扩展,目前已经形成国家实验室、高校和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军民共建实验室、港澳伙伴实验室、省部共建培育基地等六大体系。国家级高新区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区分为世界一流的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园区三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服务对象和管理部门的区别,分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几类。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也表现为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联盟四种组织方式。
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存在的问题
1.功能定位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或重叠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都标明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具体是哪个子系统、哪个环节、哪些功能并没有更清晰的定位。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具有众多相似的功能。
由于分属不同的管理单位,部门之间不协调和重复建设造成一些创新基地比较雷同,特色不够突出。例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三者都以产业化发展为目标,区分度不够。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都把培育产业集群作为重要任务,定位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大部分创新基地除了获得科技项目经费和必要的政策指导外,较少获得专业化的发展规划、平台建设、人才发展、成果转化引导资金支持。此外,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管理和扶持仍待加强。
2.相对单一的管理方式制约了创新基地的功能发挥
由于缺乏专项经费和有力的管理手段,管理方对创新基地大多采取认定、验收、挂牌的管理方式。尤其是过程管理缺乏有效手段,调控方式、政策工具不足。对资金投入、能力建设、资源共享、内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创新、合作交流等具体内容管理,大多没有涉及。
大部分创新基地缺乏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研究,如很多创新基地提出了加强产学研合作的要求,但具体的机制并没有较好的研究和总结。
缺乏主管部门或业务关系协调。建设和运行部门对创新基地的宏观管理、协调、指导相对偏弱。很多创新基地非常重视部门协调,但是大部分创新基地没有多部门协调机构,尚有部分创新基地没有独立的、专门化的管理机构,造成对认定和评价“一头一尾”两个环节非常重视,但中间过程管理所需的协调、指导、跟踪较为欠缺。
目前,还没有一套针对不同类别创新基地的政策框架或体系。大多数支持手段以科技计划为主,只是原则性的要求,没有明确比例和支持额度。对部分创新基地有税收优惠,但其他专项政策较为缺乏。农业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国家层面主要采取以绩效考评为核心的引导性政策,对其开展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相关活动的支持有赖于各地根据自身财力制定优惠政策。
相关对策建议
1.进一步明确创新基地的功能定位
对于有明确规划、管理办法的创新基地,应严格按照其功能定位加以管理,不宜派生出各种类型,扩大边界和职能范围,以致与别的创新基地形成较大程度的交叉。在配置科技资源时,不宜安排超出其职能范围以外的公共研发任务。
2.加强对各类创新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协调
应促进功能相似的创新基地共同建设、管理,条件成熟时可纳入同一序列共同管理,消除不同序列创新基地在功能上的交叉。促进大学科技园和企业孵化器的合并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863计划成果转化基地等功能类似的基地可以纳入统一序列,建立共建机制。对国家级创新基地,应建立统一的信息采集、统计渠道和政策发布通道。
3.完善实体化管理体系,加强过程管理
建立或完善独立、专业的管理部门,依托有关中介机构作为专职管理机构,促进管理的规范化、实体化、制度化。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各类创新基地加强公共服务,增加平台建设、资源共享、交流培训、金融服务、竞争情报、科技信息和技术推广服务等内容。
4.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注重服务、合作和共享
对指标体系的设计应注重以下三方面:其一,加强对创新基地开放和服务的考核,提高公共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及服务质量;其二,加强合作方面的考核,引导创新基地之间及其与各类创新主体之间合作,实现资源集成利用;其三,强化对平台资源共享方面的考核,实现平台资源惠及范围的最大化。同时,还需要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奖惩机制。评估结果与创新基地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与力度挂钩,尤其要形成退出机制,对评估不达标的基地进行整改或撤销。
5.加强配套扶持政策,促进创新基地和其他创新主体激励政策的衔接
为解决创新基地的资金来源过于依赖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缺乏其他合理来源等问题,建议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后补助”方式,根据科研成果的应用价值或服务效果,给予一定的资助或补贴。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或捐赠等方式参与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允许投资者按部分或全部投入额在缴纳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以产权合作、项目合作、资源共享、人才流动等方式,加强创新链各环节的资源集成及协同创新。针对从事技术转移的创新基地,引入市场机制,落实科研院所股权和分红激励、科技成果处置收益等配套政策,加强对公共科技成果应用、扩散的激励,突出对产业创新的带动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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