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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养老险个税递延利国利民

  • 发布时间:2014-11-21 19:30:28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养老险”)试点等。

  所谓个税递延养老险,是指个人可以按规定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从应税个人所得中扣除、免于即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待个人退休领取保险金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商业养老保险。实质上,这是一种国家对投保个人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激励的制度安排。个税递延养老险有几个好处:

  第一,有利于调动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由于投保个人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间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工作时的收入与退休后的收入往往会高低比较悬殊,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会有所差异,因此,这种制度的试点与实施,客观上有利于减轻投保个人即期税收负担、相应增进其福利,进而有利于提高个人投保个税递延养老险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培养与强化个人自我保险的意识和责任,进一步拓宽个人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巩固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多方出资的养老保险多元筹资格局。

  第二,有利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

  现代保险服务业既是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安全稳定的重要支撑与保障。从衡量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两个主要指标值来看,目前我国的水平大体上相当于英国的四分之一和美国的三分之一。这也表明,我国保险服务业发展还存在着广阔的空间和巨大的潜力。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关系数以亿计的国民生活福利,是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构成内容。积极试点和推出个税递延养老险,可以通过提升国民投保积极性和参与度,有效增加整个保险的深度和密度,从而促进保险市场乃至整个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有利于加快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时至今日,世界各地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一般由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以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三个层次或者说三大支柱所组成。前者通常由政府强制实施,具有广覆盖、低起点、公平性等特点;中者既有强制实施,也有自愿选择参加,但以自愿投保为主流;后者由个人根据自身需要与能力,自愿选择参加。

  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构建的起步相对较晚,目前工作重点仍是第一层次或者说第一支柱即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在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政府雇员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差异还需要逐步并轨与规范。作为第二层次或者说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虽已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起施行)的指引,终因增加单位人力成本等因素的制约,在全国不同地方、不同企业单位之间发展不够平衡,还需要继续推进。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人们的法制观念、行为规范、责任意识、契约精神将会提升。此时加快推进个税递延养老险的试点,通过税收优惠激励的制度安排,增强个人对第三层次或者说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积极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正当其时。

  诚然,开展养老险个税递延需要财税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等各方的通力合作,需要对包括制度框架、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技术手段等在内的整个试点方案进行精心设计。当前的关键是,选择基础条件较好、风险相对可控、试点经验比较丰富且纠错能力较强、已经得到国家相关方面原则认可的地区,诸如上海、苏州工业园区等,尽快让个税递延养老险试点工作落地,为在全国早日推广实施、扩大政策效应积累必要的经验、形成具体可行的操作规范。

  (作者系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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