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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并不当然免除赡养义务

  • 发布时间:2014-11-21 04:32:13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解除后父母与子女双方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是如果养父母已把养子女抚养成人,那么收养关系解除后是否仍可以要求养子女向自己支付生活费呢?11月13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解除收养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解除原告陈松、吴玲与被告陈博之间的收养关系;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陈博每月支付原告陈松、吴玲生活费500元。

  今年84岁的陈松与82岁的吴玲是一对农村夫妻。二人在年轻时因不能生育,便于1966年收养了一名四岁的男孩,取名陈博,但并未办理收养登记。陈松夫妇含辛茹苦把陈博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1991年,陈博因想建房便提出使用父母的宅基地,陈松夫妇没有答应,为此双方产生矛盾。

  陈博和妻子不久就离开陈松夫妇来到大庆市区打工。经过多年的努力,二人在大庆开办了一家小有名气的装潢店,日子越过越好。然而,由于对陈松夫妇当初不给自己宅基地一直存有怨气,陈博和妻子多年来对养父母不闻不问,亦不尽赡养义务。而现在陈松夫妇年老体弱,疾病缠身,只能依靠每月的农村低保金生活,日子过得十分艰难。无奈,老夫妻将养子陈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陈博的收养关系,并要求陈博每月向自己支付500元生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松夫妇将陈博抚养成人,帮其成家立业,尽到了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虽然当初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二十多年来,陈博对养父母不闻不问,严重地伤害了他们的感情,这是双方关系恶化的主要原因。由于陈松夫妇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双方也就无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必要。陈博现已成人,并成家立业,有经济能力,而陈松夫妇则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因此陈博应给付陈松夫妇生活费用,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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