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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负面效益不可小视

  • 发布时间:2014-11-19 20:29:29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双十一”作为全球最大的购物盛宴,不仅对国内消费者,对国外消费者也是一个非常便宜的购物盛宴,对拉动国内消费需求、倡导一种新的消费方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也存在许多问题,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否则中国电子商务特别是网络零售将不可持续发展。

  对“双十一”的促销活动应持谨慎态度,它是一种疲劳的促销,导致“井喷式”消费出现,虽然创造了全球最大的消费者的购物盛宴,但是具有很大的负面效益。我国经济正在由快经济向慢经济转型,由快消费向慢消费转型,由快服务向好服务转型,由追求速度、规模转变为追求质量和效益。但“双十一”带来的大量订单,会降低消费者购物体验度,也降低了快递服务质量。

  对天猫来说,“双十一”是一个只赚不赔的生意。作为交易平台,无论商家是否盈利,天猫都能收取交易额2%~5%的佣金。虽然“双十一”网购的交易额较高,但是,众多电商网站是亏损的,主要原因是疲劳促销的价格所致,当然也有产品的原因,如3000多家生鲜农产品电商网站无一盈利等。

  “双十一”成了“电商的狂欢,快递的灾难”。快递爆仓、行业微利以及成本增加等,成了电商狂欢之后快递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双十一”疲劳促销和疲劳消费是以低价格为基础的,许多价格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过低的价格严重冲击了传统实体市场导致现有网站亏损关门,甚至冲击正常的经济秩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双十一”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第三方交易平台准入把关不严。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查流于形式,导致平台内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未按规定亮明经营者身份等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对消费者购物行为产生误导。

  ——对商品信息的审查处置不力。平台经营者对商品信息的审查和监测未能尽责,处置违法违规信息不力,存在明知、应知、故意或过失等情况下为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消费侵权等行为提供便利和实施条件的嫌疑。发布的商品信息存在不少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合法来源证明、违禁商品等问题,高仿手机、假名牌包、假酒等违法商品信息在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上长期存在。

  ——消费者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不到位,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缺乏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部分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受理维权投诉的门槛过高、效率偏低,客服调解存在推诿、刁难、“拉偏架”的现象,致使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网络经营数据过度封闭。自然人网店身份数据不完善,很多时候平台经营者不能准确提供网店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事关政府监管和消费维权的数据过度保护,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准确掌握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大量消费者投诉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销售行为管理混乱。假打折误导消费者。部分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存在“先提价、后打折”、“先低价打折吸引消费者关注、后以无库存为由不予销售”、“不如实全面披露促销活动规则诱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单方面变更甚至撤销促销活动”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部分网络交易平台未按照《广告法》规定审查把关,违规提供广告链接、发布服务,擅自发布应当经过依法审批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一些网络经营者使用“全网价格最低”、“史上最低价”、“销量第一”、“排名第一”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用语开展广告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和不合理附加要求。部分网络经营者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有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还利用其在市场份额中的优势地位,强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参加其他平台的促销活动。虚假信用评价。一些平台内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虚构自身的商业信誉,或以恶意评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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