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三部曲”
- 发布时间:2014-11-19 14:31:47 来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核准制
国务院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核准范围和权限作出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外部性”条件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备案制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审批制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