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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资费

  • 发布时间:2014-11-19 13:29:28  来源:今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王绍芳)电信服务与广大消费者密切相关。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结合近日接到的消费者投诉表示:电信服务不能人为设置障碍,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运营商在开发、设计产品或服务时,应综合考虑多种情形,为消费者设置退出机制。同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行为,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据介绍,近日陆续接到的消费投诉反映,部分电信运营商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上设置障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如规定,2G、3G用户升级为4G业务后,无法再改回2G、3G套餐等。消费者刘某反映,9月30日3G服务合约到期,要改回2G服务,必须在10月份办理新套餐,11月份开始使用新套餐,合约到期前无法更改为其他套餐。由于原3G服务合约默认是到期后自动续期,所以10月份还会按照原来的3G套餐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对此,消协认为:1.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当原有合约业务到期后,消费者有权选择终止合同、重新选择合适的其他电信服务,也可以继续按原资费履行,但需双方达成合意。电信运营商在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条款中,应当提供不同的选项,以方便消费者自主选择。2.从公平角度而言,业务到期后,消费者是否继续接受原有服务,应由消费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由企业自行推定。电信运营商未经消费者同意,采取默认自动续期的方式,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嫌强制交易。3.依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经营者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实现。手机服务升为4G后就不能再选择2G、3G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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