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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民间私募活跃 当心非法集资诈骗

  • 发布时间:2014-11-19 05:31:15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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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港通”开通首日,A股上证指数和港股恒生指数,均高开低走。漫漫熊市后,在各种利好政策的作用下,大盘形势走好,投资者入市有信心,阳光私募基金也遇到难得的发展契机。据悉,今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私募基金今后将不再需要假借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的通道发行产品。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阳光私募行业平均收益约为15.6%。业内人士称,东莞被享誉“金融绿洲”,在政策的作用下,阳光私募基金在东莞将快速发展,本土和外地阳光私募公司会共同分割市场蛋糕。连日来,记者走访发现,东莞民间私募(也称“地下私募”)活跃,处于模糊地带,缺乏必要的监管环节,存在集资诈骗的风险。业内建议,有投资需求市民最好购买有合法身份的阳光私募基金。

  本地私募市场蛋糕大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身为“金融绿洲”的东莞存款余额达到9000亿元。在巨额的财富的背后,民间资本有寻找资金出路的迫切需求,阳光私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发展,顺应了市场的需求。

  对此,进驻东莞阳光私募的第一家外地私募公司——深圳市兰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薛康认为,东莞市名声在外的制造业,难以避免产业转型的浪潮,低端的产业难以满足时代的需求,不少企业从传统的加工制造业往半自动化和自动化的方向转型。“在此阶段之前,东莞的实业家积累了巨额的财富。随着产业的转型,厂房的收缩和产业难以再扩大,再投资容纳不了巨额财富,导致资金的存留和闲置。巨额的财富需要找出路,由此,我们可以预见金融产品将进入繁荣期。”

  薛康认为,伴随着实业的高速发展,GDP从10%降到7.5%,房地产投资扮演重要的角色。由于房地产投资的下降导致新建房的数量下降,去产能后恢复到新的平衡点,人力成本会提升,市民的收入增加,边际收入增加扭转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格局。当GDP维持在稳定的水平,金融产品互相渗透,市民对金融产品的认识会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随着金融制度改革、产品设计的完善、民众认识的提高,投资需求或会进一步提升。由此,阳光私募行业在东莞遇到了新的发展契机,东莞的家族企业资产管理,或能募集更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薛康称。

  东莞财智财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柳根认为,现在房地产投资到顶,市民或会进入股票市场。随着CPI的下降,明年央行或会推出降息和降准等举措,股票市场或会有一波新的行情。

  “由于缺乏专业的股票知识,市民投资受限,容易出现股票涨了,自己收益下跌。在此状况下,阳光私募产品或迎来发展的契机。”杨柳根说。

  抢滩东莞私募市场

  据私募排排网统计:截至去年10月底,共有67只阳光私募产品提前清盘,其中结构化产品32只,运作不满一年并在今年清盘的阳光私募产品达到27只。

  杨柳根介绍,私募行业最考究的是基金经理的操盘能力和其团队的实战经验。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区别在于两者架构差异,公募基金主要是做大规模,以收取手续费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而私募基金的业绩收入与客户增值部分报酬钩挂,只有当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才能提取其盈利的20%到30%作为业绩报酬。

  “因为近些年来,经济调整,漫漫熊市7年,大盘走势差强人意,市民在公募基金亏钱了,私募基金的监管和规范不完善,加上引导不足,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业绩和风品不好,不少人对基金行业有误会,衍生了‘斩脚趾避沙虫’的负面情绪。”薛康说。

  除此之外,东莞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东莞人的投资理念并不强,跟东莞经济相当不匹配,跟经济收益量不匹配,一些家族式的企业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不强,唯有期望下一代。

  本土阳光私募公司莞香资本负责人江国栋表示,阳光私募基金清盘时有发生,主要出于以下六方面的因素。首先,某些阳光私募公司的投资渠道少;其次,投资的产品单一,缺少完善的风控,过度追求高收益,忽略了风控研究;再其次,部分私募公司表现很差,亏钱比较厉害;某些公司的基金经理因为贪婪,拿着客户的账户挣自己的钱。

  他认为,阳光私募基金关键是政府支持的力度,如税收支出、政策的支持和政府重视的程度;其次,东莞虽然位于珠三角核心地段,但是金融体系的核心人才更愿意留在广州、深圳,东莞没有金融的气氛、待遇。

  江国栋说,自从《办法》颁布实施后,阳光私募公司从游击队往正规军的角色转变,这是国内私募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自此拿牌的私募基金可独立发行产品。

  据悉,在《办法》颁布之前,阳光私募基金基本通过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通道发行,私募公司只能做基金的投资顾问;也有私募公司通过发行有限合伙制的基金,自己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自己做基金管理人;也有部分机构设立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备案办法实施之后,私募机构可以作为管理人自己发行私募基金,而不必再通过各种通道或设立新企业发行私募基金。

  据薛康介绍,2004年,私募行业借道信托阳光化,现在私募公司可以凭牌照发行产品,可见行业的发展开始提速。阳光私募是“靠天吃饭”的,收益和风险是正相关。经历5至10年后,阳光私募行业或能从战国时代发展到春秋时代。

  今年10月,深圳兰权资本携手光大证券,进军东莞私募市场。江国栋认为,随着阳光私募公司正规化,私募市场会快速发展,外来的私募公司加入到东莞,与本土私募企业共同促进行业的发展。

  地下私募处于模糊地带缺监管

  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13日,在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有4270家,共有976只私募基金产品完成备案,但是除了阳光私募之外的私募到底有多少,无人能给出答案。

  由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监管的缺位让不少不良私募有机可乘,近年来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也逐年上升。

  “没有公司载体,结构很松散,没有业绩公布平台和载体,核实收益和资产发展的状况,只能局限于朋友圈的投资,被称为地下私募。”薛康表示。

  他认为,地下私募公司在东莞非常活跃,行业资金量很大,地下私募接了客户的账户操作,处于监管的盲区,仅靠朋友圈、亲戚圈之间的协议和信任,无法公开化。

  杨柳根认为,地下私募有非法融资之嫌,十几个人募集一笔资金再开个账户炒股票,若亏钱,容易出现社会问题,因为地下私募没有银行等第三方公司的托管,容易出现携款潜逃的现象。

  “地下私募公司又称民间私募公司,不注册公司,不一定非法,成交的金额比较高,每个镇区都会有,大概有数百家。东莞多年来的游资聚集在地下私募基金中,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厚街、虎门、长安等最为活跃。”江国栋说,这些私募公司没有拿到正规牌照,操作极其不规范。

  东莞证券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私募市场很乱,几个人合伙就可以做地下私募,地下私募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区域,有钱的老板自己搞投资公司,涉及的金额多达几十亿元。”

  东莞市理财师协会会长马志平认为,地下私募打擦边球,处于模糊地带,缺乏必要的监管环节。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在规模较小的初级发展阶段,通过人脉关系网等营销方式开展业务,随着规模的扩大,业务的拓展,在证监会备案获得“身份证”显得尤为重要。

  警惕地下私募非法集资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表示,是否非法集资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限。合法募集资金是通过200人以上募集基金并且获得审批的;非法募集资金是没有经过审批的,向200人以下特定的人群(如认识的朋友、亲戚等)募集基金。

  另外,他表示,地下私募机构属于非法集资,投资者在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的私募产品没有获得相关的审批也算非法集资,但是因为连带责任不明确,出事时,金融机构可以推脱责任,称只是收取手续费,投资者在销售场所和该公司的销售中购买相关的私募产品,若出现问题,该机构应该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链接

  何为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私募基金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自2004年首次出现在国内金融市场上以来,私募基金历经了长达十年的蛰伏期,逐渐走出了身份模糊尴尬地带。2013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首次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今年3月,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始颁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私募基金终于获得了准生证,同年7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正式出台,而这,也意味着私募基金的管理,正式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今年8月22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两方的权责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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