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一种新型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 发布时间:2014-11-17 00:29:5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方圆律政杂志社共同主办的“盗窃特定物(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刑民合裁”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左坚卫和王志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等专家学者和部分律师共20多人出席此次研讨会。会上,嘉宾从民法对特定物给予特别保护的法理和措施,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等特定物的社会危害性和民法救济存在的问题等课题结合案例进行了研讨。
据介绍,案例涉及到的是大连市“锦府桃源”项目。该项目由大连铭泰公司开发,大连浩盛公司承建,于2009年12月工程竣工,12月29日现场验收。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都在竣工报告上签字盖章,一整套竣工验收材料由铭泰公司留存。就在验收的当天和30日、31日,浩盛公司董事长及项目经理分别与铭泰公司总经理因购买项目部分房产及工程款结算的问题上发生争执。31日晚6点,浩盛两名员工潜入铭泰公司办公室将竣工验收的全部材料盗走。并于2010年1月4日,将材料交给他人销毁。铭泰公司曾多次请求浩盛公司补办材料被拒绝。铭泰公司早在2008年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了400多套房屋。铭泰公司因竣工验收全部材料被盗,致使房产证无法办理,由于购房业主拿不到房产证,便通过法院起诉铭泰公司违约赔偿。铭泰公司须赔付业主1000多万元,同时,铭泰公司还面临900万元的逾期损失。盗窃员工于2012年9月被大连市中山区公安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至今检察院未作出认定结果。
与会专家认为,近年来,市场经济中出现了盗窃、侵占甚至抢夺公司公章、财务账本、工程设计图,竣工验收材料等“特定物”的现象。这些“特定物”虽然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市场交易价值或无法评估其市场价值,但却是所有人维持正常经营、提高竞争力或创造重大价值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失去对这些“特定物”的占有,会给所有人带来直接或间接的重大经济损失。然而,单纯依靠民法的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等传统民事救济手段,无法及时、充分地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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