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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 发布时间:2014-11-17 00:29:5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基本案情:2008年9月20日小黄进入小猫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小猫公司因业务需要安排小黄到老猫公司工作。老猫公司与小黄重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这个过程中小猫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2011年8月小黄与老猫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老猫公司决定不再与小黄续订劳动合同。小黄认为其在小猫公司的工龄应连续计算,故要求老猫公司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老猫公司认为小黄在其公司工作了一年,小猫公司的工龄不应当连续计算,故只同意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多次交涉无效后,小黄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老猫公司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涉及的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小黄在小猫公司与老猫公司的工龄应连续计算,鉴于两者的工龄累加已超过2年6个月,故老猫公司应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某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是正确的。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陈慧颖律师 朱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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