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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呼吁建立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 发布时间:2014-11-15 18:52:51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华晔迪)作为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多年来,财务和经营信息却长期处于保密或半保密状态,这一状况饱受诟病。

  在15日汇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数十位法律界人士的2014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与会人士呼吁,尽快建立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赋予和保障全民知情权。

  眼下,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仅为上市公司设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义务。对公众与全民股东来说,除有限的国有上市公司外,绝大多数国企的财务与经营状况秘而不宣。与之共存的,却是国企内部控制人监守自盗的犯罪行为频频发生。

  参会人士呼吁,借鉴海外国企透明度与信息披露的先进经验,尽快出台《国企透明法》,确定各类国企包括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确认全民股东的知情权,建立覆盖跨产业、跨地域、覆盖所有国企的全方位信息披露制度。

  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实现国企公开透明有助于激励代理人与内部人慎独自律,约束其失信行为,减少全民股权代理环节,降低股权行使成本,捍卫全民股东权利。没有公开透明,就难以预防和遏制国企内部控制人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由于国企高管中的腐败案层出不穷,也令整个国企高管群体不得不就个别失信之徒的贪腐现象承受诚信株连的苦果。推动国有企业信息公开透明,既能还公众以明白,也能还诚信的代理人与内部控制人以清白。”刘俊海说。

  信息公开也有助于国企改制的顺利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说,国企改制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必须公开、透明、依法推进,推进企业改制、并购、重组,除经济学论证外,还要进行法律论证。将包括债权人、股东在内的各方利益充分平衡。

  国企公开透明也是推动一些改革的必要前提。刘俊海说,公开透明之后,才有可能探索国企高管与职工的持股计划,进一步推进国企高管薪酬的市场化。否则,一些改革计划可能遇到阻力,公众有理由认为,暗箱作业中内部控制人或已获得阳光财富以外的不义之财。

  一些与会人士也提醒,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国企经营活动,则应依法保守秘密,提高财务和经营状况的透明公开应在尊重和保护国企依法享有商业秘密的前提之下;既不能借口商业秘密之保护,而否定公众的知情权,也不能以公众的知情权否定和取代国企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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