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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消改零”

  • 发布时间:2014-11-12 15:57:04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营业税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将为一系列地方新税种的改革腾出空间。

  2013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向河北等六省财政厅布置"重构地方税体系"等相关课题。由财政部部长布置年度调研课题并不常见,因此这些课题被视作楼继伟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思路探路。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河北省财政厅"构建地方税体系"的课题报告已结题,地方税体系重构思路在财政部层面也已基本成形。

  在继续推进"营改增"的基础上,营业税落幕将为一系列地方新税种的改革腾出空间。其中,消费税改征零售税,可能成为弥补"营改增"地方收入减少的主要途径。

  六大层面推进

  据"构建地方税体系"课题组相关人士介绍,未来在"营改增"完成之后,地方税种体系的改革设想可能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是设置地方财政的首要税种,即零售税。这项改革又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消费税扩围。目前中国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仅为传统的货物项目,"十三五"期间消费税征税范畴将考虑覆盖到食物制品和生产资料。二是将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变成在零售环节征收,而消费税也因此更名为零售税。在"十三五"期间,烟、酒、成品油、汽车等部分行业将先行探索改征零售税,车辆购置税也将并入到零售税中。其他行业的消费税转零售税,则要到2020年以后可能才会实现彻底转换。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在零售环节征收的零售税或消费税,发达地区将吸收更多税基,容易拉大贫富差距,"所以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还要有其他税种一起支撑。"

  二是将欠发达地区省一级政府的重要税种定位于资源税。与这一重要角色相匹配,除煤炭资源、铁矿石等矿产品从价征收这些已着手推进的改革外,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还将扩围,"十三五"期间可能将推动水、森林、草场等非矿产资源纳入到资源税中。

  三是市县一级政府主体税种的设置将着眼于房地产行业。目前的各项税费面临兼并,将来主要保留流转环节契税和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改革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但上述人士表示,财政部认识到推进房地产税需要解决好四个问题才能实现,一是户籍制度改革,二是房产信息联网,三是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要有保障,四是舆论上减少改革阻力。

  仅就不动产登记条例来说,原定于2014年6月底应该出台的进度并没有如期完成,房产信息联网任重道远。

  "这是方向,但目前将它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远未成熟,只能把它作为潜在的主体税种来安排。"上述人士说。

  四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将通过提高中央财政的分享比例,发展为中央税,但短期内将存在一个过渡期,仍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

  目前,财税部门正在全国范围清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是为了配合预算体制改革,另一方面也是为即将推进的企业所得税税制简化铺路。税制简化早在"十一五"时期就已成为税改重要内容,但由于各地税收乱象等因素,改革长期未有实质进展。

  上述课题组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按照目前时间表,税制简化有望在"十二五"内实现。未来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企业附加福利、资本利得等也将计入应税所得,如此一来,企业纳税的税基将扩大。与此同时,为了不增加企业负担,财税部门不仅将适当下调税率,非法人性质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将移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畴,改征个人所得税。

  五是个人所得税在央地之间的分享机制将发生变化,由目前的按比例分成,调整为央地按个人所得税的核定税基来分享。

  长期以来,由于个税体量较小,包括财税业内的很多人士均不看重这一税种。随着居民收入提高和征管手段加强,例如各地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一套统一的纳税人账户信息平台,未来个人所得税的体量和比重都会不断提高, "会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一个重要税源。"

  六是将开征或调整一系列专项税种,它们将成为地方财税收入的辅助税种,例如开征环保税,将教育附加费、教育基金等名目并入教育税。

  在上述改革思路下,财政部规划的未来地方税主体税种将包括专属地方财政的零售税、资源税、契税、房地产税,以及与中央共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零售税步伐

  "房地产税、资源税甚至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进度,都不是完全由财税部门说了算,个税改革则需要征管手段和舆论氛围的长期铺垫,否则不足以缓解地方政府的焦虑。"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

  此种局面下,零售税改革成为缓解"营改增"过程中地方财政吃紧的重要途径。但零售税改革的设计需要考虑多重因素。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财税政策应当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换、扩大消费。因此中国的地方税应当主要以消费为税基,而不是生产,但目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基都落在生产环节上。

  如何使地方税既满足地方需要,又能正确引导地方政府的行为方向,是"营改增"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按照目前思路,消费税和零售税的改革试图在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三者之间平衡推进,小心腾挪,力图兼顾三方利益。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零售税的推进切入点,定位在目前消费税中适合地方政府管理、适合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烟、酒、成品油、小汽车、金银首饰及钻石等税目,这些税目可以覆盖国内销售税税额的95%以上。

  以2012年国内消费数据计算,若再并入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变为零售税可以让地方政府税收增加大约9700亿元。

  目前,"营改增"尚未完成,营业税仍是地方税主体税种。课题组相关人士透露,零售税改革将采取过渡性措施,"其中一个过渡办法,是在过渡期将车辆购置税先交给地方。"

  此外,"营改增"过程中根据地方政府的财力,也有可能减缓企业所得税改革进度,维持现行税制基本不变。待"营改增"全部完成后,再将消费税现行税目转变为零售税,并完全取代营业税的主体税种地位。记者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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