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沪港通试点资金流动
- 发布时间:2014-11-11 15:30:58 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连建明)昨天证监会发布沪港通17日正式推出的公告后,央行与证监会发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规范相关资金流动的又一个沪港通配套文件。通知指出,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根据通知,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主要用于汇入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收取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等。
该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支付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汇出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支付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所融入资金的本息等。
通知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立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此外,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入沪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境内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境内汇出港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香港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报送沪港通相关资金信息,包括账户资金收付和账户融资信息等。
通知要求,两家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跨境资金监测管理工作。
沪港通涉及两个以不同货币交易的市场,但均以人民币交易,即香港投资者投资沪股通,以人民币交易;上海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股票,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而券商则要将人民币换成港币买股票。由此,两地需要开设专用结算账户,央行与证监会出台的这个通知就是为了保障沪港通试点顺利进行。
沪港通正式推出消息出台刺激了昨天的沪港市场,上证指数昨天报收2473.67点,大涨2.3%,不仅创出今年新高,也是近3年的新高。恒生指数虽然高开低走,但还是报收23744.7点,上涨194.46点,涨幅达到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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