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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证监会规范沪港通资金流动

  • 发布时间:2014-11-11 07:33:15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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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度——不超当日结算所需规模

  期限——不超3天

  本报讯 (记者李婧暄)昨日,央行称,11月4日央行与证监会下发《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沪港通试点资金流动。

  《通知》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港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超3天。

  《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和其境内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立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港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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