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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业务培训不合格应解聘

  • 发布时间:2014-11-07 14:31:11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庄瑞玉 通讯员 龚婷)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确定为1年,并要求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或考试,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将取消聘任。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22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

  试用期1年遇特殊情况可顺延

  《办法》规定,除招聘职位另有约定外,用人机关与新招聘公务员应当订立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聘期为3年,包括试用期1年。新招聘公务员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顺试用期。其中包括,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办理公务员报到之日起1年半内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同时,为发掘、提升、检验新招聘公务员工作能力,《办法》重点加大了新招聘公务员培养力度,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机关应当采取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养等多种方式对新招聘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政策法规、工作规程、履职能力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聘任职位工作。

  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应解聘

  记者发现,《办法》在两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新招聘公务员的退出机制。

  在考核方面,对于试用期满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有关指标,《办法》赋予了用人机关制定细化、明确的试用期满考核反向指标的权限,作为确定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的依据。同时,相对于国家管理办法,我市增加了“拒绝参加试用期满考核,经教育批评仍不参加”、“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可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形”、“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等为不合格,进一步加强了对新招聘公务员的试用期满考核管理。

  在取消聘任方面,《办法》加强了对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行为的监督约束力度,适当增加应当取消聘任的刚性情形,并赋予单位一定自主权。《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拒不按照规定签订聘任合同的”、“拒不参加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或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不合格的”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应当取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的”等3种情形,并在原纪律处分中增加“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应当取消聘任的情形。此外,《办法》还明确新招聘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情形的,用人机关可以取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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