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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商为您解读新《商标法》

  • 发布时间:2014-11-07 07:29:30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沈阳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处长

  田洪仁

  大家知道,历时十年的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工作画上圆满句号,并且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贯彻实施新《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报特邀请沈阳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处长田洪仁为大家进行相关解读。

  ●商标注册申请方式有哪些改变?

  新法改变了商标局不接受通过一份申请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的做法,允许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可以采用“一标多类”的方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这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方便,也是国际商标领域的通行做法。

  ●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可采用怎样新方式?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出于方便申请人的考虑,新法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方式。

  ●商标构成要素作了怎样扩展?

  新法突破了此前商标要素必须具有可视性的要求,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是符合商标本质特征的一次重要的商标要素扩展。

  ●对异议制度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一是合理界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将可以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由“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已存在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这既减少了商标异议的数量,又保障了对商标不当授权的监督。二是简化了程序。本次修改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对宣告无效决定或者复审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样,既省略了对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诉讼程序,又保障了异议人、被异议人获得救济的权利。

  ●商标审查环节有何变化?

  为给申请人提供一个按照商标局的要求对其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机会,避免因申请文件的微小瑕疵等原因影响其获得商标注册,新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沟通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此做法既极大地方便当事人,也使商标局相应提高商标审查效率。

  ●对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作了哪些规定?

  原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只要求及时进行审查。新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初审期为9个月以内,对初审公告提出异议的调查核实不超过1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的复审期在9个月以内,对商标局的异议成立、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复审期限不超过12个月。此规定虽增加了审查困难,但有利于促进商标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

  ●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作了哪些新规定?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其认定是对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于仿冒名牌行为起到了有效规制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的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新法还原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义,充分体现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商标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驰名商标,同时认定结果也仅对该案有效。新法还明确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对未注册商标怎样进行有效保护?

  新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规则进行了完善。一是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此规定,不仅保护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也坚持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二是明确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在该商标被他人注册后,依法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新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如何处理?

  商标和企业字号同属商业标志范畴,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实践中,有人乐于“搭便车”“傍名牌”,将他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借助他人商标商誉提高其自身市场影响力或者减损他人商标商誉,这在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新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增加了哪种商标侵权行为?

  新法增加一项商标侵权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该行为,比如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客观上导致或者加重了商标侵权的后果,因此必须追究辅助侵权者的连带责任。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额及最高赔偿数额作出怎样规定?

  新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新法将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对权利人维权过程中“举证难”的问题如何解决?

  为尽量解决这个问题,新法也做了新的尝试,试图通过调整商标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来更加公平地分担当事人的举证义务: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解决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索赔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作了哪些调整?

  新法大幅度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怎样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规范?

  新法首次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二是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三是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四是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五是商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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