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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司法公正的内在逻辑

  • 发布时间:2014-11-07 06:06:05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新的部署,在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司法公正之路究竟该怎样走?《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

  记者:四中全会《决定》就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意义体现在哪里?

  贺小荣:司法权既然是判断权,判断主体的独立性就是确保结果公正性的前提条件。《决定》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作为保证公正司法的首要问题,彰显了独立性在确保司法公正中的重要地位。

  领导干部干预、插手个案处理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当前,要结合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的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监督留痕等改革举措,逐步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个案的电话记录、转递材料、口头指示等信息的提取、封存、举报和公开制度,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行政机关对待行政诉讼的态度一直是法治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既可以让行政机关直接面对群众、及时化解纠纷,又能够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

  公正是权威的基础,权威是公正的保障。《决定》提出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重点解决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以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的入罪问题,加大对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惩治力度,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其判断结果的正确性必须建立在证据裁判的基础之上。因此,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甄别各类过错的区分标准,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职等处分。

  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走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做了哪些细化和具体举措?

  贺小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地方法院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的进一步深化。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

  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集中审理跨区域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等,可以弥补省级统管未能完全解决的一些问题,从体制上排除地方因素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确保少数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促进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进一步细化,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权与执行权必须相分离,既要尊重审判权的权力运行规律,维护审级独立,真正实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又要充分发挥执行权作为行政权的制度优势,真正形成上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体制,尽快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彰显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内在价值,树立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记者:《决定》抓住了哪些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思路?

  贺小荣:司法机制涉及立案、庭审、裁判、执行等审判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同时与法官制度、司法环境、司法保障等具体制度密切相关。《决定》围绕诉权保护、审级职能、庭审中心、司法责任等关键问题,紧紧抓住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进一步明确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思路。

  《决定》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实现了程序与实体相分离。立案制度的这一巨大变化,一方面给人民群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又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对此,必须进一步健全立案公开制度,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的范围,同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构建文明、有序、规范的立案工作机制。

  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决定》提出要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因为一审距离案件争议的事实更近,便于及时查明事实;二审重在解决诉辩双方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审查终审裁判的正当性,维护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最终实现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合理定位4级法院在不同审级中的职能作用,对于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您是如何具体理解《决定》明确提出的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

  贺小荣:《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及时公开司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为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提出了具体指引。

  一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所有审判流程中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办公平台与法院进行必要的互动交流;所有可以公开的裁判结果和执行信息都应当上网公开;当事人和普通民众参与、旁听案件审理,获取法院的公共信息将更加方便、快捷。

  二是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制度。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彰显司法文明公正的必然要求。

  三是构建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媒体也要尊重司法规律,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共同维护司法权威,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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