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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原价”应为7日内最低价

  • 发布时间:2014-11-06 11:31:01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11月5日讯(记者 卢虹)“原价888元,甩卖价只需199元”,“双十一”将近,线上线下“甩卖风”劲吹,这些折扣含水量有多少?今天上午,记者在市物价局组织的“明码标价”培训会上获悉,促销“原价”不可乱标,否则涉嫌价格欺诈。

  虚构原价是较为常见的价格欺诈现象。比如某商品吊牌价1000元,但商家实际从未按此价格销售过,却经常以“1000元”为原价,用各种理由促销。“促销商品必须标明促销真实原因,比如库存积压、过季或临近换季、残次处理、让利优惠等,否则同样涉嫌价格欺诈。”市物价局负责人表示,在促销活动中,禁止使用“本店全市最低价”等无根据的话语。

  按照规定,“原价”必须是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商品和服务在降价前在本交易场所没有成交过的,不能作为该商品和服务的原价。

  市物价局负责人提醒,购买的衣服、鞋帽等有吊牌价并非等同其“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是指商家经营者必须以商品标价签的形式,在经营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名称、产地、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经营者也必须同时标明。所有标价签都要由物价员或指定专人签章,并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消费者若遇到不明码标价的经营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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