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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商业短信 须经客户同意

  • 发布时间:2014-11-06 08:33:30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核心提示

  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和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本报讯 (记者 万红 见习记者 魏薇)记者获悉,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信部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短信息服务收费等作出规定,并提出违规惩罚措施,规定将于即日起至12月5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规定,让不少手机用户拍手称快。

  商业性短信不能随便发了

  “亲,‘双11’全场5折起,欢迎再来光顾小店!”最近,网购一族吕小姐每天都会收到七八条网店的促销短信,这让她不胜其烦:“虽然这类商业性短信息与欺诈短信有所区别,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就算是垃圾短信了。”

  今后,按照意见稿相关规定,商家再如此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就将构成违规。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在其后更加细化的条款中还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针对这份意见稿,昨天记者随机采访了20名手机用户,其中18人认为商业性短信息就是垃圾短信,2人表示会阅读自己感兴趣的内容,不过他们均对意见稿的“出炉”十分认可。

  违规罚款最高三万元

  “在柜台购买过产品的用户,我们一般都会留下其联系方式,再有优惠时就会发送短信告知。”在某服装专柜工作的刘小姐说,“看到在意见稿中表示这样的行为可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因为意见稿详细注明了触犯规定后可能会受到的处罚。比如,一旦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等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可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不仅如此,对于电信管理机构、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意见稿规定将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也有网友对意见稿中罚款金额提出了疑问:“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带来的利润相比,最高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会否造成违规成本过低,希望能够提高罚款金额。”

  鼓励举报投诉承诺反馈时限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鼓励开发和推广基于智能终端的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产品;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下载和使用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20名手机用户中,仅有5人下载并安装了短信拦截软件,将手机“武装”起来免受垃圾短信骚扰,其他人则表示对此并不是很清楚。

  市民赵女士说,“以往我们举报了垃圾短信,但大都收不到反馈,也不知道举报到底有没有被处理。”意见稿在鼓励用户向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短信息服务举报的同时,给出了清晰的时限:规定中心5个工作日内转送至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并核实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用户或中心反馈处理结果。“这让我们更有积极性去参与打击垃圾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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