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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法治建设多层化:商业性金融规范最集中

  • 发布时间:2014-10-21 00:00: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经济领域法治建设盘点(一)::十八大后财税改革法制化加速:用法治逼出一个清廉政府

  人民网北京10月21日电 (李海霞)十八大报告中,对金融发展的表述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为此,党和国家结合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对深化金融改革工作提出了一些新要求。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法治建设被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既是为金融改革改革提供法治基础、铺平道路,同时也是在践行“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以银行业为例,十八大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领域法治建设也出现了一些新进展。

  简政放权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9月29日,银监会批复同意浙江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两家民营银行筹建。至此,包括此前获筹的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首批试点的5家民营银行已全部获准筹建。

  业内专家认为,首批民营银行获批和金融市场准入的逐渐放开,其意义更在于打破国有银行垄断局面,给市场“注入活水”,具有制度创新的重大意义。

  “十八大鼓励民营资本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小银行研究基地主任曾刚在接受人民金融专访时表示,“在这一背景下,市场准入方面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简和公开、配套准入部门规章的明确和完善等为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公平参与竞争铺就了坦途。”

  曾刚认为,这些制度共同使得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法治建设获得了里程碑式的进步,为我国现代银行体系建设深入、银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十八大报告还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此要求指导下,银行监管部门积极实施简政放权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和公开。

  记者梳理银行监管层政策法规发现,十八大以来,已取消不再需要审批的事项,改为简便的报告制;下放部分审批管理权限,监管权责对等的同时,使审批行为进一步贴近市场、贴近基层,提高监管有效性;规范同质同类准入事项,使其标准和流程具有一致性。

  “改革之后,中央监管部门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不足10项,主要涉及银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曾刚说,“这些行政审批项目不仅得到了充分的公开,还被迅速吸收到配套银行业市场准入部门规章中加以规范。”

  多维保障 维护银行业消费者权益

  众所周知,因为金融服务和产品具有高度专业性、商业银行对金融资源存在一定垄断性等原因,银行业消费者容易因为缺乏金融知识、信息不对称、势单力薄等原因而无法妥善保护自身权益。

  “十八大精神中对有序市场体系的阐释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可以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是消费者要能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如此方能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曾刚认为,综合来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的缺失会对银行业健康发展、金融体系稳定、社会和谐产生不利影响。

  今年8月1日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多家商业银行按照政府指导价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对个人客户账户管理费、年费及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进行部分减免。“这个《管理办法》是针对于过去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和费用等问题而出台的。”曾刚说。

  据农业银行测算,上述相关费用减免措施合计一年让利约100亿—110亿元,根据农业银行占据中国银行业市场份额大约10%的情况来推算,整个银行业年减免让利的费用将在1000亿元左右。

  在此基础上,银行业监管部门还公布了《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对于市场调节定价的服务项目,规定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规则,尤其对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方式等细节做了细致规定。此外,还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实施包含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管理的双重监管。

  据整理发现,十八大以来,银行业监管部门还出台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行为准则、要求其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等制度保障、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等多项制度,多维度保障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统筹引导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十八大报告中,对金融改革所设定的任务之一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曾刚认为,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关键,在于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新金融的增进互补与协同,为实体经济提供多渠道资金来源、多元化金融服务、多层次金融市场支撑。

  曾刚说,银行业监管部门对政策性金融的规范,确保了政策性金融积极支持铁路、公路、农田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建设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以发挥逆经济周期调控功能、弥补市场机制不足;对商业性金融的规范,则引导商业银行将信贷资源更多地投放到化解过剩产能、消费升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及满足“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合理信贷需求;对新金融的规范,鼓励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以及互联网金融等业态规范发展,并加强与传统银行业的有机衔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整体效率。

  “上述几方面中,法治建设影响最为集中的是对商业性金融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引导银行业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曾刚表示。

  据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已形成了系统性的政策,如在机构准入方面,为强调均衡设置和优化发展,鼓励银行到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及受灾地区新设网点,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为盘活林权、农地等资产,鼓励银行尝试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支持实体经济的抵押贷款产品;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监管和激励政策,如适当调整机构业务准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发行投向小微企业的专项金融债,以提高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同时还通过政策倾斜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设立社区银行。

  “这些措施有效激发了银行业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内生自觉和内在潜力,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创造了有利的金融环境。”曾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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