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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 发布时间:2014-11-06 06:33:35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增设了很多条款,如:“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等,这些严条备受关注。

  距离这部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正式实施还有两个月的时间,为切实加强新《环保法》的宣传力度,使公民、政府、企业等各行各业人员对新环保法有个全新的了解,全面提升环境保护相关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遵守新环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丰富广大市民的环保法规知识,从本期《环保之窗》开始,我们将对新《环保法》进行系列的解读报道,为推进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大连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社会舆论普遍认为,环评审批是环保部门最强势的一项权力。修订后的《环保法》,强化了这项权力,修正了一些瑕疵。新《环保法》对于未批先建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或将成为历史,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的,还要拘留责任人;明确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规划环评从此成为必备条件;还单独增加一条,要求“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政策环评雏形初现。

  关于环评审批,过去实际上是可以先上车后补票的,拒不补票的,罚点钱,最多给个行政处分。今后,不买票就不准上车,强行上了车的,必须下去。拒不下车的,拘留责任人,直到下车。依据新《环保法》,建设项目必须先环评,不准生米做成熟饭再补手续,这是一大突破。

  过去,关于环评制度,《环保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其法律依据主要是《环评法》。《环评法》对未批先建的项目,提出的要求是“限期补办”。这一要求,某种程度上是允许未批先建。很多企业利用了这种制度缺陷,明目张胆地未批先建,甚至纷纷首选未批先建。实际操作中,先上车后补票,成为环评审批的常规模式,导致政府环境管理十分被动。

  什么项目会未批先建?很多都是污染重的项目,不敢做环评。2010年全国钢铁项目清查的数据显示,河北全省炼铁炼钢产能分别是2.73亿吨和2.86亿吨,在这些产能中,近80%是没有经过环评审批、擅自建设运行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淘汰的。

  然而,对于此类未批先建的项目,即使是补办的环评,环保部门也很难拒批。如果不予通过、要求变更设计或建议另行改址,环保部门往往会面临来自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压力,甚至可能被称为“浪费”社会资源。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罚款最高限额是20万元,这对上亿元的大项目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对责任人也仅限于行政处分,对企业没有威慑力。未批先建,使环评制度失去了真正的事前预防功能,使环评审批沦为一种手续。

  这次修订,堵住了现有《环评法》中“限期补办”的漏洞。未批先建项目不可以再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补票”,将直接被责令停建,处以罚款。而此前的有关规定是,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才可以罚款。更强硬的手段还有,对未批先建的,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停建的,要拘留责任人。要么停建,要么恢复原状,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项目下马。只要未批先建,项目就得下马。

  如此环环相扣的处罚,或将可以破解未批先建屡禁不止这一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难题,环保部门对补办手续很难不批的窘境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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