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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谈房地产税色变

  • 发布时间:2014-11-06 04:31:43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日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表示,2015年房地产税应该进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这是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之明确为六大税种改革之一以来,由学界提出的较为清晰的对房地产税改革“时间表”的梳理。由于“房地产”话题历来备受关注,贾康对房产税立法进程所作的时间推演,虽然是个人观点,然而在舆论的助推下,仍然在业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要讨论房地产税改革究竟会带来什么,首先必须厘清“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区别。很多情况下,这两个概念总被混为一谈,这次一些媒体在传播贾康的上述观点时,即犯了类似的错误。

  实际上,房地产税改革与此前上海、重庆已经开展试点的房产税改革并不一样。通俗来讲,房产税有点类似于国外的物业税;而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种都可以理解为房地产税,当中也包括房产税。而根据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解释,房地产税改革总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也就是说,是对整个房地产体系税种的重新梳理、整合和优化。

  长期以来,由于房产税被视为调控楼市的一个工具,买不起房的寄望借它能够把房价调下来,相反“房叔”“房婶”“房多多”们则谈之色变。这种复杂的市场心态也自然传染到了对房地产税看法上。而既然房地产税与房产税不是同一回事,实在不需要一说到房地产税就联想到楼市、房价。即便当前楼市仍处在调整期,房地产税立法程序的加快,也不会对楼市雪上加霜。

  其实,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其重要的精神之一应为“去行政化”。正如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对近期楼市政策的评价:“借市场调整的窗口期,把一些行政色彩比较浓的干预措施尽可能剔除”。取而代之的,就应该是税收、信贷等市场化的手段。只有将市场的问题交给市场去解决,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关系,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的各种积弊和问题。

  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也并不是一剂专门为楼市开出的药方。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体制改革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变革。而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又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因此往大了说,房地产税牵一发而动全身。根据改革方向,房地产税未来将逐步转变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不仅有利于减轻地方财政对土地及楼市的依赖,更有助于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如此看来,我们应该对房地产税的立法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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