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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商业短信

  • 发布时间:2014-11-05 05:34:25  来源:南昌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工信部拟规范短信服务行为;不得出售共享他人电话号码

  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短信服务收费标准应事先告知

  意见稿指出,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发送商业性短信须经用户同意

  意见稿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

  用户受到短信侵扰可投诉或举报

  意见稿指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

  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举报,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用户或举报受理中心反馈处置结果。(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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