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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跨区域案件管辖迈出实质一步

  • 发布时间:2014-11-04 05:38:39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最高人民法院11月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保证即将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正常运转。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同日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本月上旬挂牌成立,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在年内成立。

  跨区域管辖及审级关系明确

  连日来,“知识产权法院”的话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超过11万件,中国已跃升为全球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

  “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和制度性措施,担负着全面实行中央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的使命。”王闯表示,该司法解释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做了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将在跨区域案件管辖方面迈出实质性的重要一步。

  三地案件管辖各有侧重

  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一审案件主要包括3类: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实践中,计算机软件案件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认定,技术性较强,基层法院审理存在较大难度,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来管辖已成迫切需求。

  “司法解释将计算机软件案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管辖的技术类案件范围,力图通过更专业的审判为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王闯表示。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要求,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3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由于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分别是整个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在跨区域管辖问题。”王闯说,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相关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这样的安排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

  民事、行政审判“二合一”

  王闯特别强调,“《规定》的最大亮点是,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北京以审理行政案件为主,兼顾民事。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主要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以行政为辅。

  “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二合一,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大特点。”王闯表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二合一,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合一审理正好与之相契合,有利于对民事保护、行政保护的标准统一。

  记者还了解到,最高法院日前制定了《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对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选任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此外,最高法院正研究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王闯表示,最高法院还将改组成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吸收审判经验丰富的一线法官参与研究,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与互动,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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