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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

  • 发布时间:2014-11-03 07:29:48  来源:贵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侯盛楠)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不断提高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预防和抵御经营风险能力,省交通厅、贵州保监局日前联合出台文件,对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作出部署。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包括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文件明确我省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最低限额标准。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方面:农村班车客运车辆,每座保险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普通班车客运车辆,每座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高速公路班车客运车辆、包车客运及旅游客运车辆,每座保险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座责任限额与该客车核定座位数(不含司乘人员)的乘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方面:承运人责任保险货物损失部分的限额,由运输经营者根据货物实际价值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限额,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分类标准,运输第1-8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限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输第9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以上各类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每次每车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根统计,今年上半年,我省承运人责任保险已累计承担风险保障1586亿元,赔付支出65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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