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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需良法 做好加减法

  • 发布时间:2014-11-03 05:52:31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行政诉讼法25年后完成首次大修、反间谍法诞生、公民姓名权得以进一步明确、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闭幕,各项议程引人关注。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两周后召开的,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立法议程中有哪些体现?立法中又有哪些新变化、新亮点?

  设立宪法日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11月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以150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决定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决定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完善反腐制度加大惩处力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务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了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等3种情况,相应规定了3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予以确定。

  在加大腐败犯罪惩处力度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比如,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同时,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也在此次修改之列。

  进一步解决“民告官”立案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现实中,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针对这一问题,有些地方政府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台相关规定,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如,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就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项规定广受社会好评。

  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目的就是要解决“民告官、不见官”问题。“被告出庭应诉答辩是法定义务,拒不到庭或者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是逃避或抗法。”罗亮权委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受案范围有限是原来立案难的原因之一。此次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不但扩大了受案范围,还畅通了渠道。“如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登记立案制度,是我们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连夜修改,也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在解决立案难这个问题上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

  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关于“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等方面的诉讼。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还不够,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主角,那就是作为原告的法人、公民和社会组织,在保障自身权利时一定要依法维权。”信春鹰说。

  调整死刑罪名既严格又慎重

  此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拟对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并取消死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取消死刑的9个罪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现行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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