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时间:2014-10-31 07:35:23 来源:南昌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维护公共自行车管理秩序,确保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安全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管理、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封闭园区、旅游景区、学校等用于自助换乘、休闲旅游的自行车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规范运营、低碳便民、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行业主管部门。
市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物价、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置要求:
(一)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的设置和调整应符合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
(二)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应坚持网络布局、方便换乘、景观协调的原则;
(三)利用城市道路、风景名胜区、广场等设置公共自车服务点的,不得占用盲道,不得妨碍交通,不得破坏地下管线;
(四)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点,并提供相应数量的公共自行车,按规定时段提供给公众骑行。公共自行车应停放整齐,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五)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应配置统一的标识牌、锁桩、自助查询、卡票服务系统等配套管理服务设施,方便市民租赁和使用公共自行车。
第七条负责本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经营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用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对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相关培训,使服务点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升服务品质;
(三)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性能安全的公共自行车,并定期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四)负责公共自行车的维修、保养、更新,定期检查公共自行车系统各项设施,确保公共自行车和相关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五)做好公共自行车的调度工作,确保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自行车满装率不低于20%,且不高于100%;
(六)负责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保证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地面及设施干净、整洁,无垃圾广告、无堆放杂物。
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应将公共自行车系统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城市综合管理日常监督和考核范围,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派遣相关单位处理。
第八条公共自行车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的自然人;
(二)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
第九条醉酒或患有精神病、智力障碍等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人员,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
第十条公共自行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车时应对所租用的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如发现车辆部件存在故障的,应及时与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工作人员联系要求更换自行车。承租人领取自行车离开服务点后,即为确认该车辆各部件完好;
(二)使用公共自行车时,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爱护公共自行车,做到安全、文明骑行。
第十一条公共自行车租赁应当实行免收或少收费用的原则。具体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执行。
第十二条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办理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卡。
办理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卡时承租人应当与运营企业签订公共自行车租车业务协议。租赁服务卡如丢失应及时向运营企业挂失。
第十三条公共自行车租车实行诚信租车制,承租人租车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运营企业应建立公共自行车承租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破坏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施。
第十五条盗窃、故意损坏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共自行车部件损坏或丢失自行车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十七条为规范公共自行车系统日常管理,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公共自行车运营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