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本质是法治经济
- 发布时间:2014-10-31 04:03:27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回答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经济理论界引起强烈共鸣。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决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一个具有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必将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为企业转型奠定基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成长的基础和前提。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一系列重大问题,必须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宋立教授表示,《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非常重要。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应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部长赵昌文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作为市场微观主体的企业而言,重要性尤为明显。首先,法治的完善将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是企业最需要的。在这个竞争环境中,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公平、有序地参与竞争,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也会更加合理。其次,法治的完善将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针对当前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的一些关键障碍,法治的完善可以通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观念的加强,有效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可以通过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可以完善金融法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使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法治为推进改革提供保障
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这些论述引起了专家学者共鸣。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所长裴长洪认为,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如不及时以法治方式疏浚改革洪流,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淤积,缓解结构调整造成的转型阵痛,势必引发新的矛盾。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是中国改革持续向前的一个重要保障。同时,改革也为法治注入动力。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为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实践资源,也提出了源源不断的研究课题。实现党的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等各项目标任务,必将极大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法治为发展引领方向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飞感言,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深水区”,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法。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既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凝聚社会共识、分担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径。改革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通过立法来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红利、法治红利。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则从财政领域对此进行了论述,他说,长期以来,我国在依法理财、法治财政的道路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尤其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立法”后,财政领域不断打出改革重拳,其中最引人关注之举就是通过了修订后的新预算法。这部法律的修订,成为全面落实党的四中全会依法治国要求的突破口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应在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重点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此外,还要依法治税。应加快环境税、房地产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立法,同时,进一步清理税收优惠,统一税收政策,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更加稳定的制度基础。
法治为市场树立规范
《决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需要把这种法治精神贯穿到市场经济各环节、各领域。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夏杰长研究员结合服务业发展情况提出,服务业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差异化、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更大,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只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服务业信用管理、制定和实施服务业标准,增强契约意识,强化法治精神,才能降低服务产品和服务行为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要把我国服务业发展推向一个新高度,就必须绷紧法治法律这根弦,把法治建设贯穿于服务业发展、改革和开放的始终,要用法治精神引领我国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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