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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发布时间:2014-10-28 21:29:50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贯彻落实《统计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长效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近日,国家统计局拟定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并将公开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办法》表示欢迎广大企业、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4年11月8日前反馈国家统计局。

  公开征求意见稿称,本办法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三)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政府统计机构自依法认定失信企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严重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中国统计信息网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在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间,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重点检查企业遵守统计法情况,再次发现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国家有关规定,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

  下级统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统计机构发现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统计机构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更正。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对举报者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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