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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程序更便利

  • 发布时间:2014-10-27 22:30:43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汤莉  责任编辑:罗伯特

  随着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更趋活跃。截至9月30日,今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1万亿元,已超过2013年全年的交易金额。在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的总体要求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并联式审批的推行将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激发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力。

  由工信部会同发改委、商务部及证监会等部门共同制定的上市公司并联审批方案已于10月24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

  实行并联审批,是进一步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目前,约90%的交易单数和75%的交易金额,依规无须证监会审批,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即可实施。依照原有规定,需由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项目,涉及其他部委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而并联审批实施后,证监会无需等待相关部委批复,这将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审批流程,提升并购重组效率。

  实行并联审批后,不再将上市公司取得相关部委的核准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相关部委和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上市公司的申请实行并联审批,独立作出核准决定。

  根据相关要求,关于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两项行政许可的并联审批,立即实施;关于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核准的并联审批,证监会正配合相关部门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待办法颁布后实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相关部委的其他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执行,暂不作调整。

  依据相关审批要求,涉及并联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报告书草案时,应在显著位置披露本次重组需取得相关部委批准的情况,明确本次重组的实施需通过证监会和相关部委的审批,并详细说明已向有关部门报批的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重大风险提示;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取得证监会核准时、尚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的,应在公告并购重组项目获得证监会核准时,同时公告尚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明确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尚不能实施本次并购重组。待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本次重组合同生效,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目前,针对未受理的项目,受理时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部委已审批或已受理的证明文件;已受理的项目,上市公司尚未获得有关部委批复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委审批文件,上市公司按并联审批方案完善信息披露后,证监会按照审核流程安排重组委会议及审结。

  据了解,证监会已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度,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取消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审批(构成借壳上市除外)行政许可;简化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完善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价机制;实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取消兼并无关联第三方的业绩承诺要求;实行借壳上市与IPO标准等同;推出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并购支付工具;建立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制度等。同时,证监会将继续支持财务顾问、并购基金的发展,使其在上市场公司并购重组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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