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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部委“并联审批”

  • 发布时间:2014-10-24 21:0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业文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4日在京表示,依托企业兼并重组部际协调小组,由工信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证监会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联审批方案,定于当日起正式施行。

  “并联审批后,证监会无需等待相关部委批复,这将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全过程时间,提升并购重组效率,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功能。”张晓军说。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更加活跃。截至2014年9月31日,201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1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已超过2013年全年交易金额。

  然而,根据此前的规定,需由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项目,涉及其他国家部委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企业并购重组效率造成一定拖累。

  为此,2014年3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明确提出“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要求。

  张晓军进一步指出,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将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作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

  其中,关于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两项行政许可的并联审批,立即实施;关于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核准的并联审批,证监会正配合相关部门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颁布后实施。

  就并联审批的一般方式而言,张晓军指出,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相关部委和中国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中国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上市公司的申请实行并联审批,独立作出核准决定;涉及并联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委核准前,亦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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