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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不设上限

  • 发布时间:2014-10-25 08:33:42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张鸣岐)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为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配套文件将于年内印发。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环保部拟订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和信息公开等4个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日处罚违法成本由低转高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以前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这次公布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意味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且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企业未停产 环保部门可予以查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有很多项,其中有遇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也就是说,一旦重污染天气紧急预案启动,有企业未按要求停产,环保部门可予以查封。

  企业超标 可循序渐进处罚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4章18条,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信息公开 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利

  新环保法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强制信息公开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解决了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四个问题,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了“强制公开主体”,明确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7种情况。

  据了解,这次,市环保局为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保证配套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4个配套文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市民有修改意见,可于10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市环保局电子邮箱tjhbfzc@163.com,或者拨打87671549和 87671560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处的电话进行联系。具体的文件资料可登陆天津市环保局的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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