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会计法》修订建言
- 发布时间:2014-10-24 20:30:54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会计法》作为我国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已历经了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15年之后,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落实十八大精神,《会计法》再次修订工作已被列入2014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调研类项目。
河北专员办在近年来开展的财政监督工作中发现,一些单位和会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和职务侵占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然杜而不决。究其根源,河北专员办认为,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法律授权不足和违法成本较低是重要原因。
例如,《会计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有权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而对于有证据证明被监督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是否有权查询个人存款账户没有明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各单位在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但对于有关单位拒绝提供、隐藏谎报有关资料的情况未设置相应的制约手段。
又如,《会计法》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会计人员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的,不得取得或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在现实中,由于违法成本过低,会计人员往往为了单位的“大利益”主动出谋划策进行会计造假。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河北专员办建议进一步加快《会计法》修法进程。在修订过程中,一是强化监督部门检查手段,对有确切证据证明被监督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授权监督部门对个人账户存款进行查询;对有关单位拒绝提供、隐藏谎报有关财务会计相关资料的,监督机关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授权监督人员在经过批准后可当场吊销有关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二是提高会计人员违法成本,由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对于上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会计人员,除追究刑事责任外,一经发现记入黑名单,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职业。三是加大被查询金融机构的责任,明确规定监督机关向金融机构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情况时,被查询金融机构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泄漏查询内容。
(作者单位:河北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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