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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名“教授”执教中小学

  • 发布时间:2014-10-22 08:36:17  来源:云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李沙青) 记者日前从省教育厅获悉,按照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我省于2012年初启动试点工作,通过两年的改革试点,取得可喜成绩。3个试点地区中小学教师中首次产生了正高级教师30名,从职称级别的角度相当于教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产生了高级教师2117人,其中,小学1155人、幼儿园84人,均系首次产生。目前所有教师均已全部聘任并兑现待遇。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而最主要的问题是等级设置不够合理: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仅为中级。这样的设置不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吸引更多的人才特别是中高级人才在中小学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不利于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2011年底,人社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由各省区遴选2至3个地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改革重点是将原来互相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合并,设置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职称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正高级)、高级教师(副高级)、一级教师(中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三级教师(员级),同时完善了与之相配套的职称评价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我省的大理白族自治州、玉溪市、临沧市为试点地区,目前,3个试点地区已全面完成人员过渡、岗位设置等工作。

  据介绍,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的积极尝试。新的职称制度体系改变了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问题,并首次设立了正高级职称,拓展了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尤其是对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后续发展有着巨大的激励作用,对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事基础教育、终身从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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