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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期内 发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问题终身追责

  • 发布时间:2014-10-22 05:34:13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罗静雯 通讯员 刘洋)为切实加强“两个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全市各级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将建立终身责任制,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问题,不因发现的时间、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的仍须按《办法》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办法》对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承担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在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下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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