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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成瘾贪污公款触刑律

  • 发布时间:2014-10-21 14:32:37  来源:拉萨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回顾

  黄某为一赌徒,其利用西藏自治区交通厅直属企业某公司西郊汽车站收费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形式致使该单位于2013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应收售票款短款共计1120492元人民币。其将40余万元人民币售票款在本市北京中路客运总公司院内3栋3单元4号“私人麻将馆”用于赌博,剩余款项分别存入借用的汪某、黄某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上,部分现金存放在其妻子陈某和黄某处。黄某于同年10月20日携带其单位售票款521600元人民币潜逃至重庆。

  当月23日在家人的劝说下,黄某返回拉萨欲投案自首,侦查人员在拉萨贡嘎机场将其抓获,追缴涉案赃款合计720392元人民币。

  检察官说法

  本案,黄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能是想拿到后进行挥霍,还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本案,黄某利用西藏自治区交通厅直属企业某公司西郊汽车站收费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形式致使该单位于2013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将票款占为己有,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等。黄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任何行为显示其有归还公款之意,并于2013年10月21日携款潜逃,表明黄某企图将公款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应构成贪污罪。

  检察官警示

  现实生活中,因赌博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事例屡屡发生。赌博在一定情况之下就是犯罪,赌博还会引发其他一系列犯罪,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拒绝赌博,崇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和谐稳定出一份力,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本报记者王超通讯员尼玛琼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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