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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结构才是真正的危险所在

  • 发布时间:2014-10-21 14:32:02  来源:求是  作者:郭斐然  责任编辑:谢凌宇

  多年前京东商城刘强东曾直言,“就我知道的国内所有拿到融资的互联网企业,包括上市和未上市的,全部是VIE(协议控制)结构!包括京东商城!”一时间引爆了整个业界。如果人们再进一步了解到遍布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社交视频、博客论坛等各个应用领域的这些互联网企业几乎全为外资控股,采用VIE结构主要就是为了规避国内相关法律限制的话,相信会让更多人的观念完全颠覆。

  也必须承认,控股并不一定意味着完全控制。这些年来,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创始人和创始团队一直围绕企业控制权与外资进行激烈争夺。百度在2005年上市前,实施了“牛卡计划”,简单说就是AB股,原始股东持有的B股被赋予了十倍于普通股票的投票权,正是凭借这张“牛卡”李彦宏才得以宣布“控制权是掌握在中国人手里的”。2014年,京东商城赴美上市,刘强东经过几番博弈也守住了控制权。具体来说,刘强东要求部分投资人排它性地将投票权授予他的两家公司,他通过这两家注册在英属群岛的公司控制了55.9%的投票权,在上市之前以微弱优势保住了控制权;上市后,京东采用类似百度的双重股权结构,刘强东持有的股票转为B类股票,每股有20份投票权,其它投资人持有A类股票,每股1份投票权。因此,尽管刘强东手里的股票占比仅为20.5%,但其获得了83.7%的投票权。

  与百度、京东的“双重股权结构”设计不同,阿里选择了另一条“合伙人”道路。按照这一制度安排,阿里合伙人有权提名董事会席位中的多数,软银提名的董事会成员要经过合伙人同意,如果阿里提名的董事会成员被否,那么新提名人仍将由阿里合伙人提名。路径虽然不同,方向却是一致的。通过架设在董事会之上的“合伙人”,马云和他的管理团队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权。

  然而,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会觉得高枕无忧。原因无它,仍然是外资控股背景下的VIE结构。互联网专家谢文曾直言“这就是真正的危险所在”!那么,为什么这些企业要采用如此模式?而且几乎都是互联网企业?其实只一点,就是为了规避相关部门对提供“互联网增值业务”企业的相关规定。比如工信部就明确规定ICP只有内资公司才能拥有。但很多中国互联网公司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所以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来持有经营牌照,再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这家内资公司与外资母公司的关系。而且,2006年9月,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对外资并购和上市具有重要影响的“10号文”,导致一些非互联网业的其他企业为了实现境外上市,也开始采用“协议控制”。

  风险无疑是巨大的。对国家而言,VIE结构中很多协议是跨国公司之间的协议,而且往往不透明,这对于相关部门就企业运营是否触犯我国法律,是否牵涉关联交易、损害股东权益,是否涉及非法向外输送利益等方面进行监管,难度明显增加。对企业而言,由于目前国家对VIE结构并没有实质性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也将面临不小的政策风险,利润向境外转移时还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的风险、避税的风险、控制权的风险,等等。

  一边是国家企业面临的重重风险,一边是VIE结构普遍性的植入,要从根本上摆脱这一困境,需要从上到下汇聚国家法律政策和企业创始人团队两方面的力量。

  最近,时隔4年的“支付宝事件”由于阿里上市被再一次热炒。2010年6月,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管理办法》,针对第三方支付企业明确提出了“外资设限”。在此背景下,为了让支付宝符合央行规定,马云单方面终止VIE协议,以3.3亿元人民币将支付宝股权转让给了浙江阿里巴巴,一家由马云和谢世煌控制的内资公司,从而也引发了对马云缺乏契约精神的指责。然而,这种观点却回避了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契约遇到了法律,是选择契约精神还是选择尽责守法?或者说到底是跨国的契约分量重还是国家的法律分量重?众所周知,契约保护当事人利益,法律保护国家利益,孰轻孰重,不必赘言,如果为了保全个别人的好处,而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这就不是诚信,恐怕是卖国了。

  我相信,未来随着国家相关部门对外资控制下的VIE协议进一步明确态度、出台相关细则、有序清理规范,随着更多的马云们选择“主动守法”、“彻底守法”,VIE结构控制这一最大隐患最终会被清除,所有利益相关方才能真正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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