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 财富源

2024年04月25日 星期四

财经 > 滚动新闻 > 正文

字号: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发布时间:2014-10-20 17:30:4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者按:

  企业家最大的法律风险,不在于商业风险,而是在于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的核心人物一旦涉及到刑事法律风险,不仅经济蒙受巨大损失,而且面临牢狱之灾,人身自由难以得到保障。部分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非常薄弱,急需律师对其加强相关基础认知。刑事律师应该转变观念,将刑事专业法律服务非诉讼化,实行事前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积极研发企业法律服务新产品,赋予企业法律服务新内涵。

  一个企业最大的风险是什么?相信多数人会认为,身在商海的企业家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商业风险。但在我看来,一个企业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的核心人物一旦锒铛入狱,给整个企业带来的将是灭顶之灾。对于一个商人来讲,斥巨资投资项目,是否能盈利,其事前会经过详细的论证,对商业风险也会充分的评估,假使生意上出现巨大亏损,这些商界强人还是有自信东山再起。换句话说,企业家对商业风险通常能够预见甚至控制,至于是否会引发牢狱之灾,则是很多人没有想过的。部分人在取得商业上的成功后,身上往往兼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头衔,与各级政府官员称兄道弟,甚至结成利益共同体,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呼风唤雨、左右逢源,不存在无法摆平的事情。在他们看来,牢狱之灾永远是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事,连想它都觉得晦气。

  我近年来为众多成功的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提供法庭辩护工作,发现他们的共同点是:没有任何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更令人遗憾的是,他们花巨资请的法律顾问,甚至没有为其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一方面是需方无意识,另一方面是供方无服务。我想造成这一现象是有深刻原因的,主要还是观念的问题。在行业内,很多人认为刑事辩护只是一种传统的诉讼业务罢了,主要是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会见、阅卷、出庭辩护、申诉等工作,企业的并购、重组、上市等法律顾问工作与刑事律师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事,同时由于目前刑事律师执业环境堪忧,收费相对不高,有的人对刑事业务望而生畏,有人自命清高,不屑于做刑事业务,更有个别以“大律师”自居的人连其本人都无刑事法律常识,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涉嫌犯罪,就遑论为所服务的企业提供相应优质的服务了,这已有诸多的实例为证。

  如何转变观念,将刑事专业法律服务非诉讼化,事前实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积极研发企业法律服务新产品,赋予企业法律服务新内涵,这应引起业界的重视。我今年办理了两起企业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的案子,用实例来说明律师进行有效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其中一起案情是这样的,北京某家高科技企业的几位高管同时也是该公司的小股东,受大股东之托经营整个企业,大股东并不参加企业日常的具体运作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几位高管与大股东发生了矛盾,高管们认为自己作为小股东,在一些权益上被大股东欺侮了。血气方刚的他们一商量,决定利用分别掌管公司各个主要部门的职务便利,将自认为失去的权益找补回来,于是他们利用公司对外回收货款之机,将本应回归公司账户的1000多万元资金,收到他们自己控制的公司名下,随后以各种名义转出,几个人进行了私分,这是典型的职务侵占。几位高管的行为被大股东发现后,大股东要追究高管们的法律责任,经过多轮谈判,几位高管愿意将所私分的款项返还公司并与大股东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协议约定:几位高管仍然留任,赔偿款分期支付,每支付一笔,大股东一方出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几位高管在达成该协议后,心里又感觉不平衡,于是找理由不想支付最后的一笔300多万元赔偿款,原因是他们发现大股东在他们支付前期赔偿款后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增值税发票,就以大股东违约在先为由,不再支付余款,这下可激怒了大股东一方,向北京市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为由举报几位公司高管,于是几位涉案高管均以职务侵占为由被采取强制措施。我为其中一位主要高管提供辩护工作,这位高管在看守所对我说,其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百思不得其解,他说就此事专门聘请了多位律师进行论证,与大股东谈判、协议签署等全过程均有律师参与其中,其夫人也是一位曾去美国进修回来的律师,包括她夫人在内其聘请的所有律师,均说此事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原来的侵占行为已经民事协议化了,不履行协议的理由是对方违约在先,现在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如果知道这有可能演变成刑事犯罪,打死也不会为了几百万元铤而走险的。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均知道,事后的协议只是公司内部对几位高管职务侵占既遂后的一种权宜之计,如果满足了大股东的赔偿要求,大股东是不会去报案的,因为这几位高管均名校毕业,是技术型人才,公司的发展还得依赖他们,指控犯罪并不是大股东的初衷。法律顾问在事后的赔偿谅解协议有意设定了大股东一方开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其实这样的设置于法无据的,因为赔偿款支付并不是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对方自然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去开增值税发票,如果在履行赔偿协议环节有足够的刑事法律风险提示,避免侥幸心理,本案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目前,这起案件在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被暂做取保候审处理,但是他们已经为此付出了一年左右自由的代价,他们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为了得到对方的一纸谅解,不得已放弃在企业中的股份,只能将亲手打造的企业几乎是无条件地拱手让于他人,令人扼腕叹息。每个鲜活的案例都是一本令人深思的教科书,做实业的人并不想故意触犯刑事法律,作为律师,我们有责任提醒客户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律师犹如医生,上医治未病之病,因此作为一个企业,做好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有时比商业风险防范更重要。作为业界人士,在实务中要主动推进刑事法律风险工作,传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理念,这样做不仅利益企业,同时也是开辟法律服务领域的新途径。作者简介:

  作者系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律师、高级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2010年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长期钻研刑事业务,为多起全国性特、重大刑事案件的主要被告人出庭担任辩护人,有诸多成功辩护案件,经办的部分典型案例有:黄光裕内幕交易案、2009年“重庆扫黑风暴”之江某涉黑案、“2008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万里大造林”非法经营案、“亿霖林业”非法经营案等。

热图一览

高清图集赏析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