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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重新上市申请复核程序

  • 发布时间:2014-10-20 14:32:08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王欣)深交所昨天正式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同时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两项配套规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轮退市制度改革得到了市场各方的积极肯定,有关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和重大违法行为惩治两个方面。经认真研究,深交所对《上市规则》进行了充实和完善:首先是完善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在原规定“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基础上,增加了“须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

  其次是明确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条件。三是强化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期间的风险提示,增加了“董事会或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的规定。四是增设了重新上市申请复核相关程序。为保证程序公正,增设了申请人对重新上市有关决定的复核程序,充分保护申请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深交所将按照《退市意见》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尽快修订出台退市整理期、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配套规则,切实加大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昨日,上交所发布了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是一项重要的配套制度安排,是疏通退市渠道、缓解退市压力的重要途径。为了稳定投资者的原有市场预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交所在发布新《上市规则》的通知中明确,在重新上市条件的适用上实行“新老公司划断”,对新《上市规则》生效前的已退市公司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适用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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