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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上市主要指标等同IPO A股新退市时代正式来临

  • 发布时间:2014-10-20 09:22:59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A股市场新退市时代开启。继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之后,沪深交易所19日同时公布了相关配套细则。

  当日,上交所发布了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对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规则将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同时,上交所还就包括《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等在内的一系列配套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则在当天正式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同时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两项配套规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文件,此次沪深交易所公布的配套细则均新增主动退市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二是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投资者和市场反应最强烈的欺诈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违规事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沪深交易所均对退市企业重新上市标准做出了等同IPO的调整。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按照高于借壳上市但低于IPO的标准,制订了重新上市条件,为退市公司重新回到交易所市场提供了相对宽松的途径。该项规定实施后,有部分市场意见认为,重新上市条件低于IPO条件,可能滋生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等现象,实际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考虑到目前我国不同市场层次间建立顺畅转换机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方式也更加丰富,上交所对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调整,按照主要指标等同IPO条件的原则作出规定。深交所则表示,按照退市改革关于重新上市主要指标应等同IPO条件的原则思路,要求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符合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最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变等条件。

  针对不同情形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具体细节,沪深交易所也均作出了差异化安排。上交所明确,公司退市的情形不同,其重新上市申请的间隔期有所差异;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特别规定了将公司全面纠正违法行为作为上交所受理其申请的前置条件;对于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在申请文件、审核程序等方面进行一定简化;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纠错”恢复上市地位情形,在申请文件、审核程序、重新上市后的交易安排等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深交所则表示,凡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主动退市公司,均可随时向其申请重新上市。同时,深交所在审核时效方面给予大幅提速,相比强制退市公司压缩了一半的时限,在重新上市申报材料方面的要求也有所简化。

  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并宣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沪深两市的风险警示股票(ST、*ST类股票)共有50只。从2014年半年报的情况来看,上述50家企业中,仍然有31家今年上半年出现了亏损。其中,*ST超日*ST仪化*ST二重*ST新材等8家企业的亏损金额都在1亿元以上。业内人士分析,一旦未来退市真正的实现常态化,这些企业有可能迅速面临被投资者抛弃的风险。

  (原标题:重新上市主要指标等同IPO A股新退市时代正式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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