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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 发布时间:2014-10-19 05:34:44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年来,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权属和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用法律和制度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政策体系已经建立,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事业不断完善,在法制轨道上持续平稳运行。

  在国家博物馆的展厅里,一张编号为“510111”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静静地躺在展示窗里,这张证书在2008年的一天曾被郑重地发到四川省都江堰市柳街镇鹤鸣村村民余跃手中。这张证书见证了一段历史——2007年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界定为用益物权。

  立法——

  农村土地基本

  法律体系已建立

  作为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3次修订。1988年第一次修订,推动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998年的第二次修订,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措施。2004年的第三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征地制度内涵,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的每次修订完善,都代表着一个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使我国农村的土地管理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平稳运行。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保障农民和农民工的土地权利,既不使耕地过快流失,又要保障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权益。

  如今,农村土地基本法律体系已建立。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如何流转作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说,改革开放初期,农民仅获得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随着土地承包期的延长,法律制度的完善,国家、集体与农民利益关系的调整,农民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也逐步扩大。

  随着城镇化发展,大量农民转移到城镇就业,农村土地流转大量发生,党中央审时度势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制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国土资源部表示,今后将重点做好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和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立法。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改,研究起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例》。

  执法——

  土地确权登记

  颁证保护农民权益

  承包地是农户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过去,对农户承包地主要按照合同进行管理,虽然也颁发了证书,但存在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这使得许多农民心里不够踏实,总担心土地流出后自己的权益无法保障。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强化对农户承包地权益的保护,当前最重要的抓手就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既是针对现实矛盾,有助于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要求,完善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此,农业部会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自2011年开始试点,目前已在全国1611个县(市、区)、15.3万个村开展。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民重要的财产。韩长赋表示,要抓紧研究制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股权设置与管理,研究探索股权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政策问题。同时,要推动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有效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让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收益。

  守法——

  农村土地流转

  总体平稳健康

  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部门、村集体、农民等各类主体的守法也是关键。近年来,各省纷纷出台规定,要求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依法出让土地。用科学规划落实土地管理的各项刚性规定,在有效利用土地的同时,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推动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用途利用土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牢守耕地红线。

  在一系列政策法律护航下,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平稳健康。”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说,随着规模的扩大,呈现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发展态势;流入方仍以农户为主,但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比重逐步上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包仍是最主要的流转形式,但出租、股份合作等流转形式比重上升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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