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风险高 莫被朋友亲情蒙蔽眼睛
- 发布时间:2014-10-17 04:34:37 来源:成都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面是企业求“钱”若渴,一面是民间资金暗流涌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便应运而生。然而,这种由熟人关系网编织的借贷关系,借贷双方都缺乏基本的金融风控知识和法律常识,仅仅出于高利诱惑,不但资金安全极难保证,当事人陷入“非法集资”陷阱都浑然不知。
真实案例:
2014年1月,A先生作为发起人欲和朋友们成立一家小贷公司。在筹备阶段,由于尚未取得小贷公司经营牌照,公司还不能对外放款,出于不让资金闲置造成损失的考虑,公司的出资人们希望A先生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将资金贷出去,让钱尽快“生钱”。于是,A先生的朋友们共计50人与A先生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月利率2%,资金总共3亿元转入A的个人账户,然后由A先生负责将资金贷给借款人,也就是社会上俗称的“放水”。在最初的几笔贷款中,A先生都能按时收回贷款利息和本金,A先生和50名朋友在尝到甜头后,胆子越来越大,开始涉猎利润更高的借贷项目。
B先生要做一个房地产收购项目,需要融资3亿元。仅仅只是在项目工地上简单走了一圈,了解大概情况,A先生就决定将资金贷给B先生,月利率高达6%。然而,B先生在只还了一个月的利息之后就不能正常付息还本。当A先生向法院起诉B先生,要求执行其财产进行偿债时,才发现B先生名下的财产早已抵押给银行,几乎已经“身无分文”。于是,3个亿的巨额资金打了水漂,50位借款人血本无归,A先生本身也面临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的刑事风险。
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点评:
在我们身边,充斥着大量由亲戚朋友介绍促就的民间借贷,少则一两万,多则上百甚至几百万。由于是“熟人关系”,加之高额利率的诱惑,使得借贷双方都把风险意识抛在脑后。在没有任何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资金纠纷,即便运用法律武器也很难再追回自己的血汗钱。
在这起真实的案例中,首先,A先生和50位朋友将原本出资成立小贷公司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股东关系转化为个人借贷关系,从法律角度看,小贷公司的股东并未履行出资义务,为后面小贷公司验资埋下了法律风险;第二,这50位借款人,有的是A先生朋友,有的是朋友的朋友,也就是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集资”定义的“不特定对象”,数量也超过30人的上限,A先生本人面临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的牢狱之灾;第三,A先生将3亿巨额资金借给B先生,尽管有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实际上在整个借贷过程中,担保公司并未尽到尽职调查的责任,本身也不具备代偿能力,担保形同虚设;第四,50位借款人,仅仅是出于朋友间的信任,以及对高额利润的贪婪,将风险防范意识抛之脑后,资金打了水漂,也只能自己咽下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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