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 发布时间:2014-10-14 11:34:06 来源:滨海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大港区太平村镇太平村村委会(现已更名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1.同意对用于太平镇二期开发建设及太平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建设的大港区太平村镇太平村村委会(现已更名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无偿收回,收回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港国用(94)字第23号,证载土地面积为4788.60平方米,证载用途为厂房。
2.自收到本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大港区太平村镇太平村村委会(现已更名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不得再对上述土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
3.大港区太平村镇太平村村委会(现已更名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凭土地收回公告等相关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大港区太平村镇太平村村委会(现已更名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4年9月3日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6622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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