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就此消失?
- 发布时间:2014-10-14 03:33:08 来源: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陈玺撼
下月起,商务部、国家发改委《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其中一条明确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违反规定者如有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此举既符合世界通行的“消费自愿”原则,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促进大众消费和刺激经济。
被诟病多年的餐饮业“最低消费”将彻底消失?细读该办法,笔者却有些不明白。办法说,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视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再依法处理,可办法并未明确最低消费算不算商务部门职责范围。笔者就“饭店最低消费归谁管”咨询市商务委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没明确”、“不好说”。
禁止最低消费是得民心的好事,但如果监管职责不能分工明确,最低消费可能仍处于没人管的“中间地带”。届时,消费者受了委屈,没人撑腰,反倒助长了“霸王饭店”的气焰,一纸行政令成了空文,更降低了政府部门的威信。
商务部和发改委并非最早抵制最低消费的部门。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就曾明确,餐饮行业中“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法院确认相关条款无效。更早于此,对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的“恶习”,各地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炮轰”多年。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餐饮单位对此置若罔闻,依旧我行我素。此中症结,就是因为执法依据不足、职责不清、力度不够。
办法要到下个月才施行,一些不明确之处,市商务委或许会根据规定制定细则。只是需要提醒的是,有些餐饮经营者很“聪明”:办法只说禁止最低消费,但没说不能设“套餐价”、“包厢费”、“人均消费”和“服务费”。要是他们变个法子,无“最低消费”之名,却行“最低消费”之实,又该如何监管?这将充分考验政府部门的智慧。
话又说回来,餐饮消费本是消费者和饭店之间的事。如果事先消费者自觉饭店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不合理,完全可以另寻别处,饭店多得是,何必硬撑着受这份委屈?也奉劝不想正经赚钱的饭店,少在最低消费上打主意,若是迫于成本压力,要设置最低消费,也请明示消费者,否则发生纠纷也是理亏,消费者可理直气壮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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