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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2%-10% 油气资源税12月1日同步调整

  • 发布时间:2014-10-13 07:2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将于12月1日启幕的煤炭资源税终于迎来改革详情,油气等资源税亦将同步调整。

  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记者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主要包括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调整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政策三部分内容。

  调整煤炭企业资源税,必须以清理收费为前提。方案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税率如何确定?方案明确,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现行税费负担较高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税率公布前要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

  此外,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可享资源税减征30%优惠,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两部门还调整了煤炭资源税征管方式。目前,越来越多煤炭开采企业直接销售以原煤加工成的洗选煤,全国原煤的洗选率已达60%左右。随着国家节能环保力度的加大,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上升。为便利征纳双方,改革后,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对纳税人开采销售原煤的,以原煤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

  两部门表示,在洗选煤销售环节征税,相对于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征税,对纳税人更有利,也更合理。而将洗选煤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作为计税依据,可避免对煤炭洗选环节的成本和利润征税,保持原煤和洗选煤的税负平衡。折扣率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或由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两部门还发布《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同时,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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