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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创新税收政策 撬动市场创新资源

  • 发布时间:2014-10-13 01:30:51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科技专论

  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活动干预小,是政府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我国已基本建立覆盖主要创新主体和创新链主要环节的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积极作用已显现,但在政策设计和执行方面还有待完善。

  我国创新税收政策现状

  按激励对象划分,我国创新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等都享受15%或更低的所得税率优惠;二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如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政策;三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如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下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风险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70%投资额税前扣除,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奖励技术人员的获得者免个人所得税;四是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税收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的免税优惠。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未实现普惠,仍需进一步完善

  研发项目规定领域限制缩小了政策受益面,部分合理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如生产和研发共用机器设备等无法剥离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小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要求的研发费用,归集科目也不同,高新技术企业需两次归集,申请成本较大。缺少对研发活动必须发生在我国境内的限制,不利于激励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研发活动。

  2.技术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不理想,技术入股税收政策不合理

  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过窄。现行政策允许享受优惠的技术许可权转让必须是“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权”转让,不符合企业技术许可交易特点,至今也未发生据此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行为;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未在优惠允许的技术范围之内,但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数量和金额都占到技术转让合同的60%以上。受益面太窄直接影响政策效果,2008年以来,技术转让交易数量和金额都未呈上升趋势。

  “营改增”试点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弱势的技术交易卖方多放弃增值税免税,实际税负增加。“四技”收入由免营业税改为免增值税,体现了税收激励,但忽略了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目前多为买方市场的现状。处于强势的买方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要求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并利用其强势地位将增值税负向前转嫁给卖方。为促成交易,卖方只能选择放弃免税,税负增加。此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放弃免税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这意味着卖方即使在买方不再要求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也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享受免税优惠缺乏操作细则。据调研,企业在实践中较难证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有关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相关,政策实施细则也未对此明确操作办法,税务部门一般从严征管,两类技术交易较难享受优惠。

  自然人技术入股无延期纳税优惠。在我国初创科技企业中,无形资产入股大量存在。但自然人技术入股时需就其获得的股份金额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当时并未取得任何收入。

  3.风险投资所得税优惠未实现普惠,有限合伙创投合伙人所得税政策有失公平

  创业投资70%税前扣除优惠范围太窄。现行优惠对象仅包括备案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对象必须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未备案的创投企业和其他有相同投资行为的个人投资者都不在受惠范围之列,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在符合条件的投资范围之内。

  有限合伙创投合伙人所得税政策有失公平,亟待理顺。企业直接投资获得的股息收入免税,但通过有限合伙创投企业进行投资,分得的所得须统一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股息所得不能独立出来免税。个人通过直接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通过有限合伙创投进行投资的有限合伙个人分得的收入须统一归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最高边际税率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课税,股权转让收益不能从其分得的所得中独立出来单独按20%税率课税。普通合伙人虽然是经理人,但其回报分成收入从收入来源角度看是投资者让渡的投资收益,按照“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而非投资所得课税,不利于吸引和培育风险投资家。

  4.个人股权奖励所得税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奖励给技术人员,获奖人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执行困难。据调研,从政策发布的1999年至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都未按该项政策进行过免税审批或备案。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给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获奖人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难以落实。该政策目前仅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试点,仅针对参加“股权激励试点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门槛太高,优惠力度也太小。截至2013年底,示范区尚无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申请分期纳税优惠。

  5.专门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严重缺失

  中小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核定征收、经营亏损等客观原因,往往不具备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条件,这是中小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先天缺陷。我国现有创新税收政策70%都是所得税优惠,且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无特别优惠,中小企业难获益。

  相关政策建议

  1.建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提高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率,并对不足抵扣部分给予税收返还或允许无限期向后结转。建立鼓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对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定期限的风险投资公司、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个人投资者和其他企业投资者均可享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优惠。对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单独出台所得税政策,允许股息和股权转让收益在合伙企业环节从应纳税所得额核算中独立。

  2.完善鼓励技术交易的税收政策

  建议取消对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限制,并允许技术秘密等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优惠,但必须排除关联交易。针对“四技”收入增值税优惠出台实施细则,允许技术交易卖方按需要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享受免税之间选择,但不受36个月限制;如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但须避免关联交易,同时允许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享受相同优惠。对技术入股个人给予延期纳税优惠,借鉴美国经验,对技术入股个人允许延期到股权转让时才纳税。

  3.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多数国家的研发税收优惠适用所有企业,合格研发支出范围较宽。建议取消行业或领域限制,继续扩大合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范围,如与高企认定中的研发费用核算范围统一,明确共用研发费用分配标准等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对各项合格研发费用给出更明确解释,制定判断研发活动的指导细则;规定合格研发活动必须在中国境内,对于在中国不具备开展条件的,可规定境外研发费用的比例上限。

  4.对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获奖人给予免税优惠

  借鉴国际经验,制定适用于所有创新主体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同时细化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主要技术人员”“股权奖励行为”等的界定;制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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